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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77          证券简称:天箭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703号)核准,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计17,90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9.9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6,642,000.0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41,160,500.00元(保荐承销费总额42,360,500.00元,公司已用自有资金支付1,200,000.00元,其余的41,160,500.00元直接从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495,481,500.00元,已由中信建投于2020年3月11日存入公司开立在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账号:63165991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账号:8111001013600622154)、成都银行高升桥支行(账号:1001300000765780)的人民币账户;减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5,481,5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0,000,000.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立信中联验字[2020]D-000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了专户存储制度,本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截至2020年3月11日的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注:1、上述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发行手续费用及信息披露费用等发行费用15,481,500.00元(含增值税)。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作为区域内各分支网点的管理机构,统一与客户签订重大协议,但业务的开户行需具体到各开户网点办理。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和查询。

  4、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云、严林娟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以孰低为原则),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8、开户银行如发现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中信建投,并配合中信建投进行调查和核实。中信建投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建投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中信建投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中信建投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中信建投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中信建投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开户银行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中信建投的上述工作。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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