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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750         股票简称:龙津药业        公告编号:2020-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龙津药业”)及全资子公司南涧龙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涧龙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收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云0102民初1364号、(2020)云0102民初1505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4月22日上午9:30在该院第二十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2020)云0102民初1364号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南涧龙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被列为第三人。《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1、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签订的《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100%股权之产权交易补充合同》无效。

  (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事实及理由

  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对云南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www.ejy365.com)发布的转让公告和主合同(即《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核心交易条款进行了实质性变更,违反了国有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市场秩序,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五)款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无效。

  (二)案号(2020)云0102民初1505号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南涧龙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被列为第三人。《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1、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签订的《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之产权交易补充合同》无效。

  (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事实及理由

  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对云南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www.ejy365.com)发布的转让公告和主合同(即《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核心交易条款进行了实质性变更,违反了国有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市场秩序,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五)款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无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尚未披露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鉴于目前该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2民初1364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2、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2民初1505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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