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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20-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因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锁条件,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并经董事会审议,公司决定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赵保龙等3人已经离职,且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7,2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1.28元/股,回购价款总计81,216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春风动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自2020年2月11日起45天内,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1、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2、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夏燕燕、赵保龙、沈定由共3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需对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员工赵保龙等3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7,2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624,0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2375052),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3名激励对象涉及的需要回购注销的7,2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4月1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春风动力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尚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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