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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999               证券简称:招商证券               编号:2020-02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3月1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在广东省深圳市以现场结合视频、电话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由霍达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应出席董事15人,实际出席董事15人,其中苏敏、粟健、熊贤良、彭磊、高宏、黄坚、王大雄、王文、向华、肖厚发、熊伟、胡鸿高和汪棣董事因疫情或工作原因通过视频或电话方式参会。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9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公司2019年度经营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关于公司2019年度社会责任报告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和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5、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关于公司2019年度H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关于公司2019年度合规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关于修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关于公司2020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关于公司2019年度关联方交易鉴证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关于择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同意召集召开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霍达董事长决定各个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议程等具体事宜,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关于公司2020-2022年信息技术发展战略的议案

  同意公司2020-2022年信息技术发展战略。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同意将以下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1、关于延长公司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21年5月19日。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对董事会全权办理配股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将原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全权办理配股相关事宜授权的第1项、第2项、第3项、第7项、第8项授权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21年5月19日止。修订后的授权如下: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配股的具体方案,其中包括本次配股实施时间、配股比例和数量、配股价格、配售起止日期、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等与发行方案有关的一切事项;

  (2)根据国家和证券监管部门对配股制定的新规定、指导意见和政策、市场情况和公司的实际需要,在必要时根据维护公司的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及本次配股的宗旨,对本次配股的方案作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配股事宜(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除外),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本次配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及其实施进度、调整配股比例和数量、配股价格等内容;

  (3)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本次配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

  (4)根据本次实际配股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等相应条款、办理验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有关备案手续等相关事宜;

  (5)在本次配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配股发行的股票的股份登记,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等相关事宜;

  (6)若发生因主要股东不履行认购配股股份的承诺,或者配股代销期限届满,或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等原因导致本次配股无法实施,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7)办理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其他事项;

  (8)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以上所载各项授权的前提下,除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将上述第3至第7项授权事项转授予经营管理层按照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办理。

  上述第(4)项、第(5)项、第(6)项授权自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他各项授权自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即至2021年5月19日)内有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同意将以下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包括A股年报和H股年报,分别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监管机构相关规则和上市规则、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公司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将于配股完成后,尽快按照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于配股完成后制定和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是合理的,符合公司长远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证公字[2013]1号)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修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议案

  (1)同意公司按议案附件修订《公司章程》;

  (2)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

  1)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进行相应调整和修订(包括但不限于对章节、条款等进行调整和修订);

  2)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的相关手续;

  3)办理因《公司章程》修订所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手续。

  前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交所网站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6、关于修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同意公司按议案附件修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如有),对本次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进行相应调整和修订。本次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交所网站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7、关于修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公司修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交所网站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8、关于聘请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2)2020 年德勤对公司的年度审计费用不超过 385 万元(包括食宿差旅费等费用,含税)。

  (3)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若审计内容变更等导致审计费用增加,由董事会确定相关审计费用的调整。

  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议案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德勤事务所具备相关的资质,符合监管机构、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等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资质要求,该事务所有多年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能满足公司 2020年审计的工作需求,能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本次聘请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交所网站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9、关于公司2020年度自营投资额度的议案

  2020年,在符合证监会有关自营业务管理、风险监控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公司自营投资额度为:

  (1)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合计额不超过(实时)净资本规模的100%;

  (2)公司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合计额不超过(实时)净资本规模的500%。

  注:上述额度不包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确定、执行。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关于公司2020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相关制度的规定,在审议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苏敏董事、王大雄董事回避表决,也未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在审议公司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联系人(定义见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霍达董事长、苏敏董事、粟健董事、熊贤良董事、熊剑涛董事、彭磊董事、高宏董事回避表决,也未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在审议公司与博时基金的关联交易事项时,苏敏董事回避表决,也未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在审议公司与长城证券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彭磊董事回避表决,也未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在审议公司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黄坚董事、王大雄董事担任董事、高管的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时,黄坚董事、王大雄董事回避表决,也未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在审议公司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美国际保险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王文董事回避表决, 也未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在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其他关联方交易时,全体董事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情况: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议案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相关关联交易是公允的,定价参考市场价格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2、相关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增长;3、议案的表决严格按照《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在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据此,就《关于公司2020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之关联交易发表同意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交所网站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11、关于增发公司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1)授权内容

  具体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给予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在相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无条件和一般性授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决定发行、配发及处理公司H股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及就该等股份订立或授予发售建议、协议或购买权;

  2)由公司董事会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配发)的H股的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的H股总面值之20%;

  3)授权公司董事会在行使上述一般性授权时制定并实施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的新股类别、定价方式和/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发行数量、发行对象以及募集资金投向等,决定发行时机、发行期间,决定是否向现有股东配售;

  4)授权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一般性授权下的发行事宜聘请中介机构;批准及签署发行所需、适当、可取或有关的一切行为、契据、文件及其它相关事宜;审议批准、根据境内外监管机构要求修改及代表公司签署与发行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配售承销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等;

  5)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根据境内外监管机构要求修改及代表公司签署向有关监管机构递交的与发行相关的法定文件。根据监管机构和公司上市地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并向香港及/或任何其他地区及司法管辖权区(如适用)的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所有必需的存档、注册及备案手续等;

  6)授权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在发行新股后增加注册资本及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涉及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7)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以上所载各项授权的前提下,除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将上述第4)至第6)项的授权事项转授予公司经营管理层按照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办理。

  (2)授权期限

  除董事会于相关期间就发行H股订立或授予发售建议、协议或购买权,而该发售建议、协议或购买权可能需要在相关期间结束后继续推进或实施外,上述授权不得超过相关期间。“相关期间”为自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本方案之日起至下列三者最早之日止:

  1)公司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

  2)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本议案后12个月届满之日;或

  3)公司任何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述授权之

  日。

  如相关期间董事会或获授权人士已签署必要文件、办理必要手续或采取相关行动,而该等文件、手续或行动可能需要在上述相关期间结束时或之后履行、进行或持续至上述相关期间结束后完成,则相关期间将相应延长。

  公司董事会仅在符合《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及《公司章程》,并获有权审批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上述一般性授权下的权力。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关于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确保杠杆率、风险控制指标、流动性监管指标以及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的风险限额等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在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限额以及决议有效期内,以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择机办理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和设立债务发行主体、融资品种、规模、发行场所、时机、期限、利率、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担保增信、偿债保障、中介机构聘请等。具体内容如下:

  (1)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主体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将由公司或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发行主体。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则公司或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及资产服务机构。

  同意公司为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设立直接或间接全资附属离岸公司,拟设立的直接或间接全资附属离岸公司注册资本根据债务发行需要确定,公司名称以审批和注册机构最终核准注册为准。

  (2)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总体待偿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的3.5倍(以发行后待偿还余额计算,以外币发行的,按照每次发行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各类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发行规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发行上限的规定及各类风险控制指标的相关要求。

  (3)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

  同意公司一次或多次或多期在境内外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发行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含永续次级债)、收益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可续期债券及监管机构许可发行的其他品种;境外发行的美元、欧元等外币及离岸人民币公司债券、中期票据计划、票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票据)、可续期债券、次级债券(含永续次级债)等境外债务融资工具及监管机构许可发行的其他品种。

  上述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均不含转股条款,不与公司股票及其它任何权益衍生品挂钩。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及具体清偿地位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4)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均不超过15年(含1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发行永续次级债券、可续期债券等无固定期限品种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规模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5)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

  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可以为固定利率品种和/或浮动利率品种。发行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及其计算、支付方式的确定,根据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及相关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承销机构(如有)协商确定。

  (6)担保及其他增信安排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可由公司或公司符合资格的全资附属公司为发行主体,根据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特点及发行需要依法确定担保及其它信用增级安排。

  公司或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可为境外全资附属公司(包括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发行主体)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本金、相应利息及其他费用,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担保方式。公司或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为境外全资附属公司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提供的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7)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业务运营需要,调整公司债务结构,偿还到期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或项目投资,及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及/或监管机构允许的用途等(如相关监管机构对于募集资金用途有具体规定的,则应符合监管机构要求)。

  (8)发行价格

  依照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和相关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9)发行对象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认购条件的境内外机构投资者及/或个人投资者及/或其他合格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根据相关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等依法确定。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可向公司股东配售,具体配售安排(包括是否配售、配售比例等)根据境内外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依法确定。

  (10)债务融资工具上市

  就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申请上市相关事宜,依据境内外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境内外市场情况办理。

  (11)债务融资工具的偿债保障措施

  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如公司发行永续次级债并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永续次级债券利息时,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不向普通股东分配利润;

  2)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如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及/或监管机构对于债务融资工具的偿债保障措施另有其他要求的,则应符合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及/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12)发行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授权事项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制度必须另行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融资方式除外),在确保杠杆率、风险控制指标、流动性监管指标以及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的风险限额等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在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限额内,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按照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全权办理在本决议有效期内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根据公司和相关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公司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和设立合适的发行主体、发行时机、具体发行数量和方式、发行条款、产品方案、发行对象、期限、是否一次、多次或分期发行及多品种发行、各次、各期及各品种发行规模及期限的安排、发行价格、面值、利率确定和调整方式(包括永续次级债券和可续期债券等的续期期限利率确定和调整方式、利率调整机制等)、币种(包括离岸人民币)、偿付顺序、定价方式、发行安排、(反)担保函/支持函/维好协议及其他信用增级安排、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是否设置回售条款、赎回条款等特殊条款(包括永续次级债和可续期债券等无固定期限品种的续期选择权、续期期限、是否设置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以及强制付息事件等)、具体配售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登记注册、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上市及上市场所、降低偿付风险措施、偿债保障措施(如适用)、还本付息方式等与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并就发行事宜向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办理申报、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2)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如适用),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反)担保协议/支持函/维好协议等信用增级协议、债券契约、聘用中介机构的协议、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清算管理协议、登记托管协议、上市协议及其它法律文件等)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初步及最终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备忘录、与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所有公告、通函等);

  3)决定和办理境内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一切申报及上市事项(如适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境内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上市及本公司、发行主体及/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支持函或维好协议的申报材料,签署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4)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与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境内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5)办理与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其他相关事项。

  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股东大会决议失效或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13)决议有效期

  本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但若公司经营管理层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部分发行,且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的(如适用),则公司可在该等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有关部分发行,就有关发行或部分发行的事项,上述授权有效期延续到该等发行或部分发行完成之日止。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关于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同意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证国际”)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包括融资类担保(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银行贷款、银团贷款、发行债券等)、交易类担保(包括但不限于ISDA、Master Clearing Agreement、TBMA/ISMA全球回购协议、主券商服务协议、贵金属交易实物买卖等)、子公司做为清算商向交易所(包含但不限于ICE、CME、LME)提供担保以及其他各类担保。

  (2)担保额度: 招证国际在授权期限内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310亿元等值港币(其中融资类担保不超过27亿元等值港币)。

  (3)担保类型: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保类型。

  (4)担保对象: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招商期货(香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China Merchants Securities (UK) Limited、招商证券(香港)融资有限公司。

  (5)授权期限:上述担保事项有效期自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6)授权事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招证国际董事长决定具体担保事项和金额。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交所网站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14、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本次董事会非表决事项)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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