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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至2019年12月31日止。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与发行人签署督导协议,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及相应工作计划;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3、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7、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会议通知并提前将有关会议资料送交保荐代表人;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律师和会计师均较好地配合了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期定期以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持续督导期间未因信息披露问题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或处罚。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招商证券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发行人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在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不存在改变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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