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华讯方舟      公告编号:2020-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或“华讯方舟通信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苏01号民初224号),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就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对公司提起诉讼。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受理日期:2020年1月14日

  2、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南京

  3、诉讼机构向本公司(南京华讯)送达申请材料时间:2020年3月27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

  单位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77号一、三层

  被告一: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通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一剑

  单位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1002室

  被告二: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单位地址:河北省雄安新区安新县新旅游路北侧7号别墅

  被告三: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田一路臣田工业区第37栋1楼及2楼靠西

  被告四:吴光胜

  公司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

  住址:深圳市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83,641.31元(截止2020年1月13日),并支付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162,9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2、事实与理由

  2018年12月21日,原告江苏银行北京西路支行与被告一华讯方舟通信公司签订编号为SXO10718002812号《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以下称“授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给予被告一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为叁亿元,授信期限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同日,原告江苏银行北京西路支行与被告二华讯方舟股份公司签订编号为BZ01071800038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二自愿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上述《授信合同》及依据该合同己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保证最高额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

  2018年12月27日,原告江苏银行北京西路支行与被告一华讯方舟通信公司签订编号为JK01071800056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系编号为SXO10718002812号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壹亿元的贷款。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26日。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发放贷款壹亿元。

  2019年3月29日,原告江苏银行北京西路支行与被告一华讯方舟通信公司签订编号为JK01071900008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系编号为SXO10718002812号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肆仟捌佰伍拾万元的贷款。借款期限自2019年3月29日至2020年3月27日。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发放贷款4850万元。

  2019年10月12日,原告江苏银行北京西路支行与被告一华讯方舟通信公司签订编号为JK01071900035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系编号为SXO10718002812号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伍仟壹佰伍拾万元的贷款。借款期限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20年3月19日。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发放贷款5150万元。

  2019年4月15日,原告江苏银行北京西路支行与被告三华讯方舟科技公司签订编号为BZ01071904150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三自愿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上述《授信合同》及依据该合同己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保证最高额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同日,原告江苏银行北京西路支行与被告四吴光胜签订编号为BZ0107190415002号《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一份,约定被告四自愿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上述《授信合同》及依据该合同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授信)本金及按主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向贵行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贵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包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保证最高额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展期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

  截至目前,上述编号为JK01071800056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一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二、三、四亦未履行保证义务。鉴于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认为根据前述合同之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江苏银行北京西路支行有权宣布《授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立即到期,被告一应立即偿还全部债务,同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裁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接到应诉通知,目前尚未开庭。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1,765,282.33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18%。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3月28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