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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0-00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0年3月27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与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能源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00,000万元,授信期限1年,其中: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45,000万元;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5,000万元;给予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0,000万元;给予上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80,000万元。除债券承销余额包销外,其他业务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

  (二)与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恒逸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00,000万元,授信期限1年,其中:给予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10,000万元;给予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0,000万元;给予浙江恒逸集团授信额度180,000万元,该额度可由集团内关联企业调剂使用。除债券承销余额包销、资本市场存量业务外,其他业务担保方式为保证、质押。

  (三)与横店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横店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00,000万元,授信期限1年,其中:给予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00,000万元;给予横店集团授信额度100,000万元,该额度可由集团内关联企业调剂使用,担保方式为保证、质押。

  (四)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400,000万元,授信方案有效期1年,同业授信担保方式为信用。

  上述四项议案中的授信额度均已纳入本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1,486,885,752股股份,股权比例为6.99%。因此,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二)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1,242,724,913股股份,股权比例为5.84%,因此,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横店集团关联方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242,724,913股股份,股权比例为5.84%,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四)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2,655,443,774股股份,股权比例为12.49%,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对银保监会口径的上述关联方不发放信用贷款、不为其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本公司给予浙江能源集团、浙江恒逸集团、横店集团、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均占本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需由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上述关联交易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黄志明、韦东良、胡天高回避表决。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黄志明、韦东良、胡天高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声明;

  3、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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