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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下转C54版)

  股票代码:601366             股票简称:利群股份

  Liqun Commercial Group Co.,Ltd.

  (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78号)

   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若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文。

  一、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本公司符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评级,根据其出具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利群股份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在初次评级结束后,评级机构将在受评债券存续期间对受评对象开展定期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本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期可转债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为45.68亿元,符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因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设担保。

  四、关于本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及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实施现金股利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股利形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且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四)现金股利分配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预计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一次性或累计投资总额或现金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绝对值达到5,000万元。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就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议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董事会因特殊情况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利润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依法予以披露。

  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调整现金分红比例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若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应该对公司年度股利分配方案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应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股票于2017年4月1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016年、2017年及2018年的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共计43,025.02万元,占最近三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年均净利润31,949.06万元的134.67%,具体分红实施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五、关于公司业绩情况的说明

  公司于2018年下半年收购乐天购物华东区域门店,陆续重新开业44家门店并更名为“利群时代”。2018年下半年利群时代门店人工费用、租赁费用、装修费用投入较多,而上述门店开业时间较短,营业收入和利润暂未实现同步增加,导致公司2019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27.52%。随着利群时代开业时间增加及前期费用陆续投入完毕,利群时代亏损逐步收窄,公司整体业绩情况向好,2019年前三季度利润水平已超过2018年全年水平。

  根据2019年业绩快报,公司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27,776.04万元,同比增长37.45%。根据业绩快报及目前情况所作的合理预计,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后,2017年、2018年、2019年相关数据仍然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六、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跨区域经营风险

  2017年前,公司主要门店分布在青岛及周边的山东半岛地区,了解山东半岛地区的购物环境和消费习惯,具备较强的品牌优势和规模优势。随着2017年江苏连云港利群购物广场的开业和2018年度公司完成乐天购物华东区域门店的收购,公司经营区域扩大至江苏、安徽、上海等省市,公司实现了跨区域发展战略布局。

  由于我国零售行业区域消费习惯和市场环境差异较大,如何在跨区域经营的过程中顺利完成品牌招商和物流配送,通过市场营销等一系列手段扩大利群品牌在华东地区的影响,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形成一定机遇和挑战。根据零售行业特点,公司华东区域新运营的门店需要一定培育期,该等门店实现盈利的时间与成熟市场相比可能较长,同时集中新开大量门店需要较多的前期费用,受此影响公司2018年净利润有所下滑。虽然公司目前已经完成对乐天原有门店的整合,但如果未来跨区域经营无法达到预期收益,将继续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另外,公司跨区域发展将对供应商资源的进一步拓展和综合利用,以及华东地区物流配送网络的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如果公司不能充分利用资源或无法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好经营战略,将面临跨区域经营的控制和管理风险。

  (二)商业物业租赁风险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87家大型零售门店中,其中64家全部或部分物业以租赁方式经营,公司租赁经营性物业面积约为138.41万平方米,约占公司87家大型零售门店总经营面积的63.45%。公司租赁的大部分物业合同签署日期较早,租期较长且租金较低,且公司在山东、江苏地区以其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和规模优势,能保证租约的顺利执行,有助于锁定租金成本。此外,公司完全拥有23家门店物业的房屋所有权,自有门店物业面积占87家大型零售门店总经营面积的比例约为36.55%,可一定程度避免租赁物业带来的不确定性以及租赁成本的上升风险。但由于近年来包括商业物业在内的房产租赁价格持续上涨,如果租赁期限届满或公司通过租赁方式开设新店,公司将面临一定程度上的租金上涨、成本增加的风险。

  (三)关于可转债产品的风险

  1、发行可转债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政治、经济政策、投资者的偏好、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因公司股票价格走势低迷或可转债持有人的投资偏好等原因导致可转债到期未能实现转股,公司必须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还本息,将会相应增加公司的资金负担和经营压力。

  2、可转债自身特有的风险

  可转债作为一种复合型衍生金融产品,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性,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到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剩余年限、转股价格、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价格波动较为复杂,甚至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背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

  3、利率风险

  本期可转债采用固定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可转债的价值可能会相应降低,从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公司提醒投资者充分考虑市场利率波动可能引起的风险,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4、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内,公司需按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的部分每年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并承兑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没有带来预期的回报,进而使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5、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以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二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可转债存续期内,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即使董事会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方案,相关议案也可能被股东大会否决。同时,公司股价走势取决于宏观经济、股票市场环境和经营业绩等多重因素,在本次可转债触及向下修正条件时,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均价存在不确定性,继而将导致转股价格修正幅度的不确定性。

  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能实施的风险以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6、可转债未担保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净资产高于15亿元,符合不设担保条件,因此本次可转债未设担保,请投资者特别注意。

  7、可转换债券价格波动甚至低于面值的风险

  与普通的公司债券不同,可转债持有者有权利在转股期内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将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基于上述可转债特有的转股权利,一般情况下可转债的发行利率比相同期限相同评级的可比公司债券的利率更低。若在存续期内未能将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可转债持有者享有的利息收入可能低于持有可比公司债券所享有的利息收入。

  公司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事先约定的价格,除实施向下修正条款外,不会随着市场股价的波动而波动,因此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可转债的转股价格高于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风险。而与转股价格不同,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以及由股价波动带来的可转债转股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的差异均会影响可转换债券的交易价格,因此,可转债持有者可能会面临可转换债券的交易价格随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如果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下跌,考虑到可转债的利率较低,则可转债持有者可能面临可转换债券的交易价格相应下跌甚至低于面值的风险。

  第一节 释义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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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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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于2019年4月26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5月9日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年12月20日,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获中国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9年第205次工作会议审核通过。

  2020年2月20日,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4号)。

  (二)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基本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00亿元,发行数量为180万手(1,800万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20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称“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年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⑤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4月8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0年10月8日至2026年3月31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7.16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发生派发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20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债券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自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有当期股利。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3月3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3月31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16、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80,000万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利群百货集团总部及商业广场项目”、“利群广场项目”、“蓬莱利群商业综合体项目”和“利群智能供应链及粮食产业园二期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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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在不改变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置换。

  17、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设担保。

  18、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三)可转债持有人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③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⑥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⑦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

  (5)保证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6)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7)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8)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次可转债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司在《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等事项。

  (四)预计募集资金量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情况

  1、预计募集资金量

  本次可转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0,000万元(未扣除发行费用)。

  2、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并与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将募集资金净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使用专户内,并按照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

  (五)本次债券的评级和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设担保。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评级,根据其出具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利群股份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在初次评级结束后,评级机构将在受评债券存续期间对受评对象开展定期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本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期可转债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六)承销方式与承销期

  1、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承销团对认购金额不足18.00亿元的部分承担余额包销责任。包销基数为18.00亿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承销团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5.40亿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据承销协议将原股东优先认购款与网上申购资金及包销金额汇总,按照承销协议扣除承销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承销期

  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销期为自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8日。

  (七)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包括保荐及承销费用、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信息披露、发行手续费等费用。本次可转债的保荐及承销费将根据承销及保荐协议中的相关条款结合发行情况最终确定,律师费、会计师审计及验资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手续费、信息披露及路演推介宣传等费用将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增减。

  ■

  注:以上各项发行费用均为含税金额

  (八)承销期间停、复牌安排

  本次可转债发行期间的主要日程安排如下:

  ■

  上述日期均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本发行人将与主承销商协商后修改发行日程并及时公告。

  (九)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发行结束后,本发行人将尽快向上交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三、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三)律师事务所

  ■

  (四)审计机构

  ■

  (五)资信评级机构

  ■

  (六)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

  (七)收款银行

  ■

  第三节 主要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股本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股本总额为86,050.05万股,股本结构如下:

  ■

  二、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利群股份前10大股东结构如下:

  ■

  第四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情况

  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报表

  

  (下转C5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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