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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期诉讼案件情况公告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0-0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现将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马股份”)近期的小额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孙涛勇与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2019)浙01民初4113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孙涛勇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起诉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一)起诉状具体内容

  原告:孙涛勇

  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246,567,337.10元。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的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2122。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9月11日,原告买入被告股票合计27,248,810股,成交金额为298,706,052.20元。

  因被告发生严重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于2018年4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浙证调查字2018118号),于2018年4月28日发布《关于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载明因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2018年5月3日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股票名称由“天马股份”变更为“*ST天马”。2018年4月28日同日,被告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涉嫌违反《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被立案调查。其后,被告分别于2018年5月5日和2018年5月14日发布公告,载明公司控股股东股票面临平仓风险及控股股东可能发生变更、收到相关债权方通知等情况。

  被告严重虚假陈述行为引发股票了连续跌停,2018年6月22日、25日,原告持有的27,248,810股股票被强制平仓卖出,所得价款共计52,138,715.10元。原告因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股票投资差额损失246,567,337.10元。

  (二)目前进展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二、公司与南京天马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因借款合同纠纷,公司作为原告于2020年2月10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全资子公司南京天马轴承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一)起诉状具体内容

  原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天马轴承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41,572,190.44元。

  2.判令被告以借款本金41,572,190.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自原告起诉之日至被告实际偿还日)的利息。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自2016年至2018年,原告因被告生产经营所需,累计向被告提供借款合计48,572,190.44元,2016年11月14日,被告向原告返还700万元,截至目前,原告对被告享有41,572,190.44元的债权。根据原告向被告提供的银行转账、电汇、收据等凭证,及,被告确认对原告负有41,572,190.44元债务的事实,原告与被告的债权债务真实,合法,有效。

  由于原告与被告未签署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催要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原告可主张被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目前进展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20年2月27日,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苏0117民初55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对该案进行立案审理;2020年3月11日,法院出具(2020)苏0117民初5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41,572,190.44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2020年3月25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向公司出具了《传票》,该案将于2020年5月25日开庭。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杭州列扬与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杭州列扬轴承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11月20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具体内容如下:

  (一)起诉状具体内容

  原告:杭州列扬轴承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67610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65.97元(以6761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11月20日,实际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以上暂合计68475.97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上市公司,2012年12月4日,被告完成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公司名称由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和被告两公司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被告在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期间陆续向原告购买设备及配件共计16次,货款总价为296,440元。被告仅于2010年1月及2011年6月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及128,830元货款,剩余67,610元货款一直未支付。2018年12月4日、2019年1月17日,被告分两次于向原告发送企业询证函,确认原告67,610元货款的债权,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该笔货款。2019年8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函,催告被告支付拖欠货款。遗憾的是被告拒收并退回了原告寄送的催款函,拒绝支付该笔货款。

  综上所述,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依法具状起诉,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目前进展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20年3月16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向公司出具了《传票》等一系列法律文书,该案将于2020年4月24日开庭审理。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除以上诉讼外,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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