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3 证券简称:创新医疗 公告编号:2020-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收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寄交的《民事判决书》((2019)黑0203民初216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收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寄交的《民事起诉状》。上海康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康瀚投资”)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康瀚投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违法对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医院”)进行人事任免。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变更以下公告:
(1)更正《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建华医院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1),删除原披露内容“目前,公司已免去梁喜才建华医院总经理、执行院长职务,并成立建华医院领导小组,全面主持协调建华医院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更正《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4),原披露内容“梁喜才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变更为“梁喜才先生的辞职报告导致建华医院董事会低于法定三人,违反《公司法》不得生效”。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具体内容由法院予以裁量。
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万元。
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9年7月1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5)。
二、本案的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收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寄交的《民事判决书》((2019)黑0203民初2161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康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800元,由原告上海康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上述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确定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黑0203民初2161号)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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