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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丽鹏股份          公告编号:2020-16

  债券代码:112623           债券简称:17丽鹏G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园林”或“子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19)川17民初11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项目概况

  公司在2018年12月18日、2019年4月18日、2019年8月13日、2019年8月28日公布的公告中详细披露了华宇园林与四川省渠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渠县交通公司”)、渠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渠县国资办”)、第三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枝花公路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91)、《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7)、《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84)、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86)。

  二、诉讼案件的裁决情况

  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四川省渠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支付7000万元;

  2)驳回原告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250元,由被告四川省渠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案件判决的后续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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