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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经审阅相关材料并听取有关人员对本次引入战略投资者及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详细介绍,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认为:

  1、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北京和君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和君咨询”),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公司的品牌、营销体系和组织管理能力,为公司长期的战略发展贡献持续的思想、人才和资源,协助公司更好地服务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和君咨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认定条件,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君咨询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借战略投资者入股名义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2、公司与和君咨询、天津君重煜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所约定的战略合作事宜确实可行,符合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帮助上市公司显著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本次引入战略投资者及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署:何小维           江  斌         谢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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