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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20-012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召开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大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能力,在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允的原则,顺利完成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

  基于大信所丰富的审计经验和职业素养,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大信所为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财务报告审计费40万元、内控审计费20万元(两项费用均不含执行审计程序中必要的差旅费等支出)。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1、机构信息

  大信所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04室。大信所在全国设有29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大信所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以及首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的事务所,具有近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大信所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由总所统一承接,公司2020年度审计业务主要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以下简称“大信四川分所”)承办。大信四川分所是大信所为便于开展和执行业务设立的分支机构。各分所在总所的授权下根据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政策及程序承接和执行业务、出具报告,在技术标准、质量控制、人力资源、财务、业务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实施总分所实质性一体化管理。大信四川分所是大信于2007年在成都设立的分所,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高新区锦晖西一街99号1栋2单元22层2205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060053016T,分所执业证书编号为110101415101。

  2、人员信息

  大信所首席合伙人为胡咏华先生。截至2019年12月31日,大信所从业人员总数4,134人,其中合伙人112人,注册会计师1,178人,注册会计师较上年增加74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700人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

  3、业务信息

  2018年度业务收入13.01亿元,为超过10,000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收入11.34亿元、证券业务收入4.42亿元。上市公司2018年报审计148家(含H股),收费总额1.76亿元,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平均资产额99.44亿元。大信所具有公司所在行业的审计业务经验。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信所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为2亿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执业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龚荣华女士,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质,具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承办过新筑股份(002480)、西藏发展(000752)、湖南天雁(600698)、中国嘉陵(600877)等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文春先生,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具有19年证券业务服务经验,承办过新筑股份(002480)、西藏发展(000752)、川投能源(600674)等近20家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大信所拟安排合伙人陈修俭先生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该复核人员拥有注册会计师资质,具有证券业务质量复核经验,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6、独立性

  大信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

  7、诚信记录

  大信所2017-2019年度,受到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12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和行业自律处分;未发现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龚荣华女士、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文春先生、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陈修俭先生2017-2019年度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经审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尤其是对上市公司的审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控审计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同意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拟续聘的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以及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19年的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勤勉尽职,合理公允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

  3、公司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备查文件

  1、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纪要;

  3、独立董事关于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大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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