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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3730         股票简称:岱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46号)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4,8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4.9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6,1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80,037,735.84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16,122,264.16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7月24日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682号”验资报告。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美股份”或“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汽车内饰件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部分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墨西哥岱美,实施地点为墨西哥新莱昂州蒙特雷市,投资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约折合2857万美元)。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DAIMAY AUTOMOTIVE INTERIOR, S. DE R.L. DE C.V.(以下简称“墨西哥岱美”)在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各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汽车内饰件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舟山银岱。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2017年8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5)。

  2017年9月27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舟山银岱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4)。

  2017年10月19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舟山银岱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0)。

  2019年1月24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舟山银岱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墨西哥岱美收到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称“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全资子公司墨西哥岱美增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DAIMAY AUTOMOTIVE INTERIOR, S. DE R.L. DE C.V.(以下简称“甲方2”)

  已方: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95-099388-055 ,截止2020年3月4日,专户余额为$0(零美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汽车内饰件产业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有权依赖甲方的前述承诺而无须对专户资金的来源或使用作进一步审查。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乙双方间关于账户或银行业务关系的一般条款条件或其他任何文件(经不时修改、重述、修订或续展)适用于甲方和专户。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乾国、姜诚君中的任何一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交易资料;乙方应在对丙方指定前来查询资料的保荐代表人身份进行核实后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交易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丙方单位印章的丙方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对账单以平信方式邮寄至本协议第十一条所载的地址和甲、丙双方联系人。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在丙方已经符合第四条的规定的情况下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1、甲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起终止。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1、甲2、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具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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