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021号
债券代码:136357 债券简称:16亚泰01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0年4月3日。
● 债券付息日:2020年4月7日。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发行的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4月7日(因2020年4月5日为法定休息日,故2020年债券付息日顺延至2020年4月7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亚泰01、136357
3、发行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总规模是10亿元,当前余额6.50亿元。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本计息期票面利率为6.0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6、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21年4月4日;如第3年末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6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4日。
7、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4月5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如第3年末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4月5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8、兑付日:本期债券本金兑付日为2021年4月5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如第3年末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本金的兑付日为2019年4月8日(因2019年4月5日为法定休息日,故顺延至2019年4月8日)。
9、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评级为AA,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AA。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16亚泰01”的票面利率为6.00%,每1手“16亚泰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0年4月3日。
2、债券付息日:2020年4月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4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亚泰0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本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2、从一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兑付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兑付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本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本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公司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大路1801号
联系人:秦音
联系方式:0431-84956688
邮政编码:130031
2、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二层
联系人:杨堤
联系方式:010-86451591
邮政编码:100010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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