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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043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议声明

  ■

  声明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增加了“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一)主要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是国内综合线缆供应商。主要产品涵盖从超高压到低压的各类电力电缆、导线及民用电缆。电力电缆是公司最主要的产品,具体包括35kV及以下塑料绝缘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10kV交联聚乙烯绝缘架空电缆、中高压交联电缆及适用于各类特殊场合的特种电缆等。

  (二)经营模式

  报告期内,公司采用“研发+生产+销售”的经营模式,满足市场需求,提升自身价值。研发方面,公司基于市场需求加大对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针对现有产品进行优化改造,在巩固现有产品的市场地位的同时开拓新市场。生产方面,由于线缆行业存在“料重工轻”、商品铜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存货成本高且管理风险大的特点,并且客户对于电线电缆型号、规格、性能等的需求各不相同,因此公司一般采用“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销售方面,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团队营销体系和全程式营销服务。公司电缆和导线产品销售主要通过参与国家电网等大型客户的招投标实现销售。民用线缆产品以直销为主。

  (三)行业情况

  电线电缆制造业是国民经济中最大的配套行业之一,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其产品广泛应用于家电、电力、工程机械、通信及石油化工等基础型产业,是现代经济和社会正常运转的保障。目前,我国电缆产业发展还不成熟、重量轻质,产业集中度低,科研投入不足,创新能力较弱,与国外先进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品牌和质量将成为行业内企业竞争的关键因素。传统的实体制造业下行压力巨大,电缆行业产能过剩、利润微薄、成本上升的矛盾更加突出,电缆行业面临更加严峻的市场压力和生存考验。虽然我国电缆行业发展上存在种种问题和阻碍,但近年来我国正大力补足基础设施短板,斥巨资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其中,高铁、城市轨道交通、现代汽车、舰船和大型飞机等是今后重点发展领域,对电线电缆的需求也将得到释放。

  公司作为我国电线电缆制造的龙头企业之一,以质量和服务为立身市场的基石,加强改革创新,稳健发展电缆产业,通过对非宜兴地区的关联度较低、投资收益不高、管理起来不方便且管理成本大的子公司的投资进行处置,以实现产品结构调整及提升公司内在实力;加大了高端电线电缆自主制造的创新力度,增强核心技术竞争力以提高产品附加值,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

  公司2019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738,089.55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34%;实现利润总额-46,843.73万元,同比下降431.4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6,288.3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641.76%。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5、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否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2019年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工业运行稳中趋缓,加上中美贸易战,经济发展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公司因股权纠纷及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黄锦光引发的恶意担保纠纷,给公司造成了资金、司法、商誉上的多重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紧紧围绕董事会确定的发展战略,克服了内外因素的影响,保持公司稳定、健康发展。公司2019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738,089.55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34%;实现利润总额-46,843.73万元,同比下降431.4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6,288.3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641.76%。

  报告期内,公司围绕年初既定的经营计划主要开展了如下工作:

  (1)积极推进 “瘦身”计划。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19年8月15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调整公司发展战略的议案》,为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报告期内,公司对锡洲电磁线、虹峰电缆、新疆中超等非宜兴地区的关联度低、投资收益不高、管理起来不方便且管理成本大的子公司进行处置,并注销了经营未达预期的西藏中超、中超科技。以提升公司内在实力,专注主业,缩短管理半径,实现公司稳定、高质量发展。

  (2)逐步稳定融资环境。因前实际控制人黄锦光以职务之便,私刻公司印章,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其本人及关联企业的原有债务追加恶意担保14.63亿元。由此给公司的融资工作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带来了多家金融机构压贷、抽贷的风险,公司面临前所未有的资金压力。为了稳定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维持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公司立即向当地政府部门进行专项汇报,请求帮助协调解决。经过努力,在无锡银保监分局、无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宜兴市委市政府、宜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属地政府及各家授信银行的关心、协调和支持下,公司融资环境得到了逐步稳定。

  (3)化解司法风险方面。公司积极应对违规担保等诉讼案件,努力维护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19年7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深圳鑫腾华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书》((2018)苏02民初577号);2019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初4103号)、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公司无需承担担保保证责任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52民初21号、(2019)粤52民初22号、(2019)粤52民初30号))、2020年2月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公司无需承担担保保证责任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52民终387号)。另有一起法院一审判决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的案件((2019)鄂0116民初984-998号),公司已提起上诉。

  (4)持续深化内部管理。公司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查漏补缺,出台更加明确、施行有效的管理文件;推动组织改革和流程再造,对职能部门进行定员定编,规范重大事项处理流程,引进高校毕业生作为储备人才重点培养,对部分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进行调整,加速人才流动;跟踪子公司财务数据,对超期疑难应收款、重大资产、闲置资产进行摸底排查;加强预算管理,加强成本管控。公司通过上述管控措施,保证公司有序、高质量发展。

  (5)着力放大内部协同效应。公司针对电缆板块子公司实现订单的集中分配、产品运输的集中招标,建立了产、供、销一体化统筹管理体系,大幅降低经营成本;对内采用“对标管理”,通过数据分析帮助相关单位找到差距,并开展多次专题交流辅导,提高业务水平;对外通过寻求产品差异化,提高单品竞争力,实现利润最大化。

  2、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是否存在重大变化

  □ 是 √ 否

  3、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10%以上的产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4、是否存在需要特别关注的经营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

  □ 是 √ 否

  5、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总额或者构成较前一报告期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6、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7、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会计政策的变更

  (1)本公司自2019年1月1日采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导致影响如下:

  ■

  ■

  (2)本公司自2019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会计政策变更导致影响如下:

  ■

  (3)本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相关规定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进行处理,并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前发生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会计政策变更导致影响如下:

  ■

  (4)本公司自2019年6月17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相关规定对债务重组业务进行处理,并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前发生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会计政策变更导致影响如下:

  ■

  2.会计估计的变更

  无。

  3.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无。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本期注销广东中超鹏锦日化科技有限公司、西藏中超、中超科技,上述公司自注销之日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期公司出售锡洲电磁线、新疆中超、虹峰电缆,上述三家公司自丧失控制权之日起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本期投资设立宜兴市中听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中竹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轩中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中倚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超山电缆有限公司、宜兴市中坊电缆有限公司六家全资子公司,上述六家公司自设立之日起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4)对2020年1-3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 适用 □ 不适用

  2020年1-3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净利润为负值

  净利润为负值

  ■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雷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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