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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明技术”或“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锐明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锐明技术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7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6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0,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8,190,736.6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2,609,263.34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707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上述制度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情况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产业布局的逐步实现,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营运资金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形成一定资金缺口。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及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预期12个月可为公司减少潜在利息支出约435.00万元(本数据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测算,仅为测算数据,不构成公司承诺),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工作。

  三、公司承诺

  1、在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之前,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建设需要,实际投资进度超出预期,公司将随时使用自有资金或筹集资金提前归还,以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2、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3、公司本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四、相关审核、批准程序和意见

  本次事项已经2020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一)监事会审议

  2020年3月30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全体监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变更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慎审核,一致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锐明技术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出具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锐明技术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并承诺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直接或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公司将及时归还募集资金,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古东璟 周服山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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