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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0—019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峨眉法院”)(2019)川1181民初2360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村2组42名自然人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傅启松等42人与被告金顶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相关事项,详见公司临2019-026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傅启松等42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30日

  备查文件: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9)川1181民初2360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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