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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持续督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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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472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19年4月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32.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3.46元, 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56,167,2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6,855,851.8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9,311,348.1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4月10日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出具《XYZH/2019CDA40113》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味食品”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就2019年度对天味食品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2019年度,东兴证券及保荐代表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天味食品进行了持续督导的工作,并对天味食品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了专项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2019年度,东兴证券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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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东兴证券作为天味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天味食品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定期报告、各项制度等相关公告。本保荐机构主要就以下方面对于天味食品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审查: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2、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审阅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信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6、审阅其股票异常波动公告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

  经核查,东兴证券认为:天味食品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上市之日至2019年12月31日,天味食品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中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签字):

  丁淑洪           曾  冠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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