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20-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于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31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27份《民事调解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高院”)发来的2份《民事判决书》(文书号详见“备查文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根据《民事调解书》,上海金融法院已对116名原告起诉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调解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解书主要内容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16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18,815,072.12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主要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二)调解结果
公司与上述原告116名自然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1)公司应依调解书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1,432,654.93元;
(2)立信所依调解书(针对诉公司和立信所的116名自然人)对公司所负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调解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在上海金融法院的主持下,各方经过积极沟通以协商方式妥善解决了纠纷。上述调解案件的执行可能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上海市高院已对公司和立信所所涉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相关当事人的16例上诉申请作出二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二审诉讼主要内容
1.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6名自然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
原审被告:立信所
2.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
公司因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
(二)判决和裁定结果
上海市高院对公司的上诉申请判决如下:
(1)对于诉其中1名自然人原告的上诉申请,变更一审判决;改判为公司应赔偿原告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25,534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2)对于其余上诉申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应赔偿15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1,469,972.82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的依法执行,可能会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25号、139号、253号、643号、644号、691号、892号、935号、937号、966号、971号、973号、1235号、1348号、1442号、1448号、1449号、1450号、1652号、1718号、1824号、2086号、2087号、2088号、2090号、2091号和3114号《民事调解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542号和(2020)沪01民终1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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