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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孙英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均符合职位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董事会聘任孙英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孙英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2、关于变更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刘必发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条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本次聘任刘必发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提名、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刘必发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3、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经过审慎考虑并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优势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更好发挥募集资金的效用,可以使公司充分发挥集团内部协调合作优势,选择最适合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更好的按照募投项目实施需求及市场实际情况,更有效地控制公司管理和运营成本。

  本次增加的实施主体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变更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对《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表示同意。

  4、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5、关于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为符合特定条件的员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监高及其关联人除外)提供首次购房的经济支持,可以通过缓解人才在高房价地区首次购房的经济压力,稳定人才队伍,促进公司建立和完善良好的激励和福利制度,有利于公司的稳健发展。该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涂成洲  孙本源  任  笛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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