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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56        证券简称:冀东装备        公告编号:2020-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3月30日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就公司诉唐山飞龙水泥厂、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王少忠、闫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具体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8年9月12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作为原告诉唐山飞龙水泥厂、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王少忠、闫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2年6月6日唐山飞龙水泥厂作为发包人,与公司签订了年产130万吨水泥和60万吨矿粉生产线设备成套合同,合同约定由公司提供水泥及矿粉生产线设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书面保证函,为唐山飞龙水泥厂履行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王少忠以持有的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5%的股权为唐山飞龙水泥厂履行合同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进行了股权质押登记。

  唐山飞龙水泥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拖延支付设备货款,截止起诉日,唐山飞龙水泥厂尚欠公司合同款、违约金等共计36,196,612.86元,据此公司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唐山飞龙水泥厂支付原告合同款、违约金等合计:36,196,612.86元;由被告二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原告对被告三王少忠所质押的其持有的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5%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三王少忠、被告四闫素敏在被告一唐山飞龙水泥厂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3)。

  二、判决情况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主要内容如下:

  1.唐山飞龙水泥厂向公司支付23,256,678.0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2.唐山飞龙水泥厂以23,256,678.02元为基数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2月16日起至2019午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3.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对唐山飞龙水泥应付款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公司对王少忠所持有的被告唐山飞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5%的股权在唐山飞龙水泥厂应付款项及违约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王少忠、闫素敏在唐山飞龙水泥厂(普通合伙)不能清偿上述应付款项及违约金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如不服本判决, 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 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情况如下:

  公司十二个月内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对方当事人是否会就本案提起上诉尚不确定。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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