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以及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和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
4、由于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
5、由于生产、运输过程中不可抗力的影响造成产品不能及时运抵期货交易所指定仓库按期交割而可能产生损失;
6、由于保证金不足可能出现被强行平仓的情况,由此造成损失。
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特点采用了动态模式套期保值,虽然起到了套期保值的作用,但由于动态模式不适用于国内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套期保值》,故期货业务相关损益需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一旦铜价发生剧烈波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波动会被进一步放大,加大了公司业绩波动的风险。
(六)加速业务布局带来的管理风险
除募投项目外,公司未来拟进一步提升产能,重点开发珠三角、西南地区、东南亚等市场,适时通过投资新建、行业并购等方式扩充公司产能和拓展销售网络,不断做大做强,进一步巩固公司行业龙头地位。公司在加速业务布局的过程中,存在公司治理、管理能力无法及时适应快速发展的业务需要,从而影响经营目标实现的风险。
(七)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风险
公司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已通过长期的生产实践,在铜加工、再生铜冶炼及烧结钕铁硼磁体制备等方面拥有多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公司建立了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国家认可实验室,拥有成熟的铜加工材工艺技术,是铜加工行业的主要产品标准制定者之一。为巩固公司的技术研发优势、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公司不断加大研发投入, 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分别投入研发费用9,269.71万元、15,262.85万元和17,661.11万元。但是,由于技术产业化与市场化存在着不确定性,且研发项目需要一定的开发周期,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市场发展趋势变化等不确定因素,造成技术研发偏离市场需求,或新开发技术无法规模化运用等问题,将可能对公司的市场份额、经济效益及发展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八)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生产过程中涉及熔铸、压延、轧制、拉伸、热锻、精加工等高温、高压、高转速工艺,员工操作不当或设备及工艺不完善等可能会导致意外甚至安全生产事故。针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公司将认真执行国家及当地安全生产的政策和规定,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改进设备和工艺,提高装备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活动,确保各岗位、工序、生产设备均按相关操作规程执行,使公司安全生产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然而,随着经营场所的增加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公司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安全生产压力,一旦出现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将直接影响公司经济效益,并对公司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九)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出口产品主要有铜管、电磁线、阀门和烧结钕铁硼磁体,进口原材料主要是废杂铜。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外销收入占各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55%、7.38%和8.41%,境外采购生产用原材料占各年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3.34%、40.15%和34.01%。公司进出口业务主要以美元进行结算,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汇兑损失为6,490.27万元、2,375.58万元和1,022.87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1.16%、4.60%和1.66%。报告期内,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加剧,随着进出口业务规模的增长,公司存在因汇率波动导致经营业绩受损的风险。
(十)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之子公司科田磁业于2008年12月5日经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之后持续三次通过复评,现持有编号为GR201733100130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报告期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之子公司杰克龙精工于2010年9月27日经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之后持续三次通过复评,现持有编号为GR201633100344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报告期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司之子公司金田有色、金田电材系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方面,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按企业安置残疾人人数确定应退回的增值税,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为3.5万元;2016年5月1日开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按企业安置残疾人人数确定应退回的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9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因安置残疾员工而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报告期内,子公司金田物流、重庆愽创、金田博远为所得税率20%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公司存续期间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因上述政策享受的税收优惠分别为4,276.89万元、4,246.23万元和4,978.2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36%、8.23%和8.06%,若未来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减弱或取消,或者公司不再符合相关资质要求无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公司业绩将受到一定的影响。
(十一)资产折旧和摊销增加的风险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预计公司每年新增销售收入约2,093,532.00万元,新增利润总额约65,538.00万元。同时公司资产规模亦将大幅增长,其中新增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138,895.00万元,每年新增资产折旧和摊销额10,357.00万元,占新增销售收入和新增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49%和15.80%。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新增产能将得以充分释放,投资效益将逐步得到体现,新增资产折旧和摊销给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将逐步减弱。虽然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向好,公司董事会亦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未来市场前景较为乐观,但是,募投项目建成后若受到外部宏观经济、市场需求不足影响或者是内部管理不善,导致不能如期产生效益或实际收益大幅低于预期,公司将面临因固定资产折旧和摊销增加而导致短期内利润下滑的风险。
(十二)募集资金投向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属公司长期以来专注经营的铜加工领域。这些项目经过了公司调研和可行性分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具有现实的客户需求。由于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若未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市场环境突变导致需求下降或产业政策发生变化等不利情况,将会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效果带来不确定性,进而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十三)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楼国强、陆小咪、楼城共同控制公司62.85%的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楼国强、陆小咪、楼城的表决权仍将居于控制地位。股份的相对集中削弱了中小股东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力,实际控制人可能利用其在公司的控制地位,通过行使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影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利润分配、人事任免等决策,损害公司或其他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十四)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专业从事有色金属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过长期发展与积累,现已在生产加工工艺、产品设计与开发及客户资源等方面形成了竞争优势。公司深刻理解企业核心竞争力与优秀管理团队及核心人才密不可分。公司通过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供友好的工作环境以及合理而具有竞争力的薪酬福利等手段不断加强团队凝聚力,保证了企业经营目标与股东利益的一致,提高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但随着行业内对人才争夺的日趋激烈,如果公司未来在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制度等方面不够完善,不能吸引和留住人才,则可能造成高素质人员流失,从而影响公司的未来发展。
(十五)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趋势良好,业绩逐年增长。2018年上半年,全球贸易摩擦升温,中美贸易战不断升级,2018年8月23日起,中国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包括铜废碎料)加征25%的关税,公司废杂铜30%来自于美国市场,上述加征关税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原料采购;同时受制于贸易战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国内经济存在下行压力,公司主要产品下游行业家电、机械电子、汽车等行业面临挑战,将间接对发行人产生不利影响。
废杂铜进口方面,在环保监管趋严的大背景下,近年来国家集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规范进口废杂铜的管理政策。2019年7月1日起,铜废碎料从《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被调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需凭借进口许可证(即进口批文)进口废杂铜。2019年7-12月,公司获取的进口批文数量为13.70万吨,占全国总量的24.23%。截至2020年2月26日,公司已收到2020年第一批进口许可证,数量为7.39万吨。若未来因政策变化停止发放废杂铜进口许可证,尽管近几年来源于国内的废杂铜已呈现增长趋势,我国再生铜自给率也将进一步提升,但短期内将影响公司废杂铜采购量,若公司使用原材料替代方案开展生产经营,会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2020年初以来,我国及韩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目前,疫情对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可控,但如果后续疫情发生不利变化及出现相关产业传导等情况,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较大影响。
除上述风险外,公司经营还面临本节中描述的多种风险,相关风险在个别极端情况下或者多个风险叠加发生的情况下,将有可能导致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较上年下滑50%以上,甚至出现亏损。
二、重要合同
(一)采购合同
截至2020年2月28日,本公司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要框架性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二)销售合同
截至2020年2月28日,本公司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要年度或长期框架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三)设备采购合同
截至2020年2月28日,本公司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要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情况如下:
(四)施工合同
截至2020年2月28日,本公司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要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情况如下: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截至2020年2月28日,本公司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况如下:
(六)融资合同
截至2020年2月28日,本公司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合同金额在人民币8,000万元以上)情况如下:
(七)黄金租赁合同
截至2020年2月28日,本公司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黄金租赁合同情况如下:
(八)担保合同
截至2020年2月28日,本公司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合同金额在人民币8,000万元以上)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第10项担保为金田铜业在180万克Au99.99的最高额内,为其子公司金田铜管向工商银行宁波分行租赁贵金属提供最高额保证。
三、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四、诉讼或仲裁事项
(一)发行人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2020年2月28日,公司及子公司共存在7项尚未了结的诉讼,具体如下:
1、2014年6月24日,公司因上杭县强盛铜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双方签订的《框架买卖合同》履行626,416元货款、14,487.44元逾期付款利息支付义务、黎元星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4年7月15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14)甬北慈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判定:1、上杭县强盛铜业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支付货款626,416元、逾期付款利息14,487.44元;2、黎元星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上杭县强盛铜业有限公司、黎元星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9,461元。截至2020年2月28日,该案仍有部分款项尚未执行完毕。
2、2014年6月27日,公司因芜湖铜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履行2,617,043.45元货款、269,283.30元违约金支付义务、张国清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4年9月26日,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14)甬北慈商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1、芜湖铜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2,510,000元,于2014年11月15日前支付510,000元。自2015年1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00元,直至还清时止,并在每期付款同时以欠款总额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货款利息为标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2、张国清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芜湖铜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张国清若未按期足额支付货款,公司可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并自逾期之日起以未归还部分欠款总额为本金,按年利率10%计算逾期利息;4、芜湖铜正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19,946元。截至2020年2月28日,该案仍有部分款项尚未执行完毕。
3、2018年5月28日,金田铜管因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金晖铜管厂及广州市越秀区金晖铜管经营部未按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履行3,594,414.8元货款、359,441.48元违约金支付义务,陈世希未履行抵押保证责任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金田铜管已申请保全抵押房产及对方银行账户。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做出(2018)浙0205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金晖铜管厂支付金田铜管货款996,420.08元,并支付从2018年4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被告陈世希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月23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浙02民终4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做出(2018)浙0205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金晖铜管经营部支付金田铜管货款2,517,994.72元,并支付从2018年5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被告陈世希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2月25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浙02民终4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金田铜管申请强制执行,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裁定拍卖陈世希名下位于广州市的一处房产,案外人张静专于2019年9月10日提出异议。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浙0205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张静专的异议请求。张静专不服该裁定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张静专对被执行的房产享有50%份额的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2、立即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并予以解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浙0205民初4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张静专对被执行房产享有50%份额的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驳回张静专的其他诉讼请求。截至2020年2月28日,该案尚未执行完毕。
4、因中山市华锋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锋五金”)拖欠发行人货款2,833,520.85元,许汝锋、许汝华、谭康梅三位担保人未履行连带担保义务,金田铜业于2008年11月4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华锋五金以及三位连带担保人支付货款2,833,520.85元与违约金283,352.085元。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日作出(2008)甬北民二初字第77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明确:1、华锋五金及三位连带担保人支付金田铜业货款2,833,520.85元;2、对上述货款从2008年10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利息;3、支付违约金32万元;4、案件受理费20,872.5元由华锋五金及三担保人承担。
调解书生效后,华锋五金向金田铜业支付了1,661,510.38元,剩余款项因华锋五金关闭、担保人下落不明而难以执行。金田铜业于2019年10月11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截至2020年2月28日,本案剩余款项尚未执行完毕。
5、2019年4月15日,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分所作为昌德成电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管理人就撤销个别清偿行为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分所请求法院:1、撤销昌德成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3月3日、3月6日、3月10日向金田铜业支付人民币22,186.45元、110,000.00元、168,194.69元、18,144.04元、253,868.57元的行为;2、判令金田铜业返还上述款项合计572,393.75元;3、本案诉讼费由金田铜业承担。
案件受理后,金田铜业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浙0382民初479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金田铜业的异议请求。金田铜业不服该裁定,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浙03民辖终4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金田铜业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浙0382民初4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1、撤销昌德成电子有限公司向金田铜业支付的572,393.75元;2、金田铜业负担本案受理费3,766.50元。金田铜业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获受理。截至2020年2月28日,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6、2019年12月21日,四川同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一科技”)因合同纠纷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金田铜业提起诉讼,诉称同一科技向金田铜业购买铜带,支付了货款,但金田铜业在收款后未发货,请求法院判令:1、金田铜业退还货款317,888.96元及相应利息;2、金田铜业支付违约金31,789元;3、解除与金田铜业签订的《框架买卖合同》;4、金田铜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同一科技已申请财产保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金田铜业银行存款350,000元。
2020年1月6日,金田铜业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认为同一科技违约在先,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同一科技未履行部分订单及对应的框架买卖合同;2、同一科技承担违约金834,007元;3、同一科技支付的货款及预付款无需退还,直接冲抵违约金;4、同一科技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截至2020年2月28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7、2014年10月28日,科田磁业因日立金属株式会社滥用烧结钕铁硼必要专利的相关市场支配地位,拒绝许可科田磁业使用必要专利,严重限制和排除了竞争,使科田磁业遭受了损失,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日立金属株式会社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搭售行为,停止拒绝交易行为,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科田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00万元及科田磁业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2014年12月1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该案件。截至2020年2月28日,本案已组织一次开庭,但尚未判决。
上述诉讼事项中,第1至第4项为货款纠纷诉讼。其中第1至第2项诉讼公司及子公司均已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20年2月28日,公司对相关的应收账款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共计3,243,459.45元,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3项诉讼因有房产抵押并已申请保全,预计收回的可能性较高,相关的应收账款按账龄法计提坏账。第4项诉讼事项系金田铜业对多年前的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结果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第5项和第6项诉讼事项涉及的损失较小,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7项诉讼事项中,若公司胜诉,将打破日立金属以侵犯专利为由、对中国稀土钕铁硼企业出口欧美的封锁;若败诉,并不改变现状。该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尚未了结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二)控股股东、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未涉及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前次申报及撤回的原因
发行人曾于2008年和2012年两次申报IPO,具体情况如下:
1、2008年申报
发行人于2008年3月向中国证监会递交发行上市申请,于2008年6月取得第080459号《反馈意见通知书》,并于当月完成了反馈意见回复工作。
本次撤回首发申请的主要原因系2008年全球爆发金融危机导致实体经济受到严重影响,有色金属加工企业利润大幅度下降,出现了大面积亏损的情况。2008年度,楚江新材、梦舟股份、博威合金等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均大幅下滑,楚江新材、梦舟股份扣非后净利润出现大额亏损。
2008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同比下降27.31%、扣非后净利润为负数,不再符合IPO条件。发行人于2009年2月撤回首发申请。
2、2012年申报
发行人于2012年5月第二次向中国证监会递交发行上市申请,于2012年10月取得第120814号《反馈意见通知书》,并于2012年12月完成了反馈意见回复工作。
2011-2012年度行业内竞争对手大幅扩张产能,但市场消费能力不足导致产品竞争激烈,行业内企业盈利水平出现大幅下降。2012年度,同行业上市公司中楚江新材、梦舟股份、精艺股份等公司的净利润均出现了50%以上的降幅,且扣非后净利润均为亏损。
发行人2012年业绩出现了大幅下滑(近50%),且预计2013年仍不能得到有效改善。基于自身经营业绩发生的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于2013年6月再次撤回首发申请。
(二)本次申请文件与股转系统挂牌申报及挂牌期间披露材料的差异情况
本次申请文件披露的申报期信息与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的相关信息存在差异。发行人于2018年4月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1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3月1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就相关信息披露差异的更正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进行了公告。
本次申请文件披露的申报期信息与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的相关信息存在的主要差异如下:
1、2017年度,公司对外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收益未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公司申报财务报表进行了更正。
单位:万元
2、公司2017年度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关联交易的披露,未将航津实业、日盛兴越、万润能源、精诚星源、宝盛大昌、豪峪实业、北京元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世纪海瑞、荣丰航越、上海金麦、上海浙楷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思泽、香港金田、宁波开云丰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14家控股股东监事参股的企业认定为关联方。基于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5月2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补充认定上述企业为公司关联方并补充确认相关关联交易。
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相关更正公告后,本次申报材料与挂牌申报及挂牌期间披露材料不存在信息披露差异。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二、发行时间安排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发行保荐书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和查阅时间
(一)查阅地点
1、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住所
(二)查阅时间
本次发行承销期间,除法定节假日以外每个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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