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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董事会向我们提交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的独立判断,就公司新增借款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新增借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1、为满足金色木棉和和合资产两份债务豁免函的债务豁免条件,实现享受债务豁免的优惠,公司向深圳大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借款4900万元(期限6个月),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该新增借款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新增借款事项。

  独立董事:

  王德建       吴振平       匡爱民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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