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董事会向我们提交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的独立判断,就公司新增借款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新增借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1、为满足金色木棉和和合资产两份债务豁免函的债务豁免条件,实现享受债务豁免的优惠,公司向深圳大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借款4900万元(期限6个月),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该新增借款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新增借款事项。
独立董事:
王德建 吴振平 匡爱民
2020年3月30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