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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不会对本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及内容

  1、财务报表格式

  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于2019年9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根据财会[2019]6号和财会[2019]16号,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2、新金融工具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同时根据管理意图,对目前计入金融资产的权益投资及所持股票均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新收入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4、新债务重组准则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 公司对2019年1月1日新发生的债务重组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9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

  5、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称“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公司对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9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不进行追溯调整。

  (2)变更程序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股份”或“公司”)于2020 年3 月3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同日召开的第七届监事会2020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施行。以上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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