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20-031
债券代码:136368 债券简称:16国君G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年4月10日
债券付息日:2020年4月13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发行完成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根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将于2020年4月13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11日期间的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二)证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6国君G2”,证券代码为“136368” 。
(三)发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
(五)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六)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25%。
(七)计息期限:本期债券品种二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4月12日至2023年4月11日止。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品种二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4月12日至2021年4月11日。
(八)付息日:本期债券品种二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3年每年的4月12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品种二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4月1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九)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095号文件批准发行。
(十)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5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25%,每手“16国君G2”(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2.5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11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二)利率:本期债券品票面利率为3.25%。
(三)债权登记日:2020年4月10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四)付息日:2020年4月1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4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国君G2”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沈凯、谢佐良
联系电话:021-38676309
邮政编码:200041
网址:www.gtja.com
(二)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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