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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0-0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0年4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议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会计政策

  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8号文件”),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

  2、债务重组准则的会计政策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9号文件”),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3、新收入准则的会计政策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财会〔2017〕22号文件”)。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4、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16号文件”),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和新合并报表格式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根据财会〔2019〕16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公司应当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财会〔2019〕8号文件、财会〔2019〕9号文件、财会〔2017〕22号文件、财会〔2019〕16号文件有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均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施行,其中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起施实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变更

  公司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

  1、重新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和应适用其他准则的情形,明确了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明确了不同条件下非货币交换的价值计量基础和核算方法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等。

  本次公司适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会对变更之前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

  (二)债务重组准则变更

  公司债务重组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等。

  4、重新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本次公司适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不会对变更之前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

  (三)会计收入新准则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将现行的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2019年可比数。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新合并财务报表格式

  1、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同时增加“应收款项融资”项目;

  2、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

  3、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专项储备”项目。

  4、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

  5、删除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6、在原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了“专项储备”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本次变更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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