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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1)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

  (2)财政部于 2017 年陆续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 号)(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准则。

  (3)2019 年 5 月 9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8 号”),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施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4) 2019 年 5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9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9 号”),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施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债务重组》。

  (5)2017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三)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会〔2019〕6号、财会〔2019〕16号、财会〔2017〕7 号、财会〔2017〕8 号、财会〔2017〕9 号、财会〔2017〕14 号、财会[2019]8 号、财会[2019]9 号、财会[2017]22 号的有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决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上述通知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2018年度财务报表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和金额如下:

  单位:元

  (二)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相关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次执行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本报告期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新金融工具准则改变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方式,确定了三个计量类别: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司考虑自身业务模式,以及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特征进行上述分类。权益类投资需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非交易性权益类投资在初始确认时可选择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处置时的利得或损失不能回转到损益,但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且该选择不可撤销。

  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金融资产减值计量由“已发生损失模型”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适用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

  1、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公司2019年1月1日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2、2019年1月1日,公司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按原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结果对比如下表:

  单位:元

  3、2019年1月1日,公司原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账面价值调整为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新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账面价值的调节表如下:

  单位:元

  4、2019年1月1日,公司原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末金额调整为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新损失准备的调节表如下:

  单位:元

  (三)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的通知》(财会〔2019〕8 号)的要求,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

  (四)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的要求,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简称“新收入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 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的变更,是严格依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具体要求进行的合理有效的变更及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严格依据财政部要求,变更公司相关会计政策。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公司相应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严格依照财政部相关要求实施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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