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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32         证券简称:比音勒芬         公告编号:2020-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60号)文核准,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67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7,953,9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24,077,000.00元。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广会验字[2016]G14002150538《验资报告》。

  二、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担任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后,将承接原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股票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持续督导工作。鉴于保荐机构变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国泰君安证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湖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比音勒芬智能化仓储中心项目、信息系统提升建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房子龙、刘祥茂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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