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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中洲控股              公告编号:2020-13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电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华电公司)起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龙岗投资公司)、深圳市宝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宝东公司)、深圳市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龙华公司)、第三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下称市规土委)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下称规土委宝安管理局)合资、合作开发“黄金台山庄”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民终2105号)。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原告华电公司与被告龙岗投资公司、原审第三人宝东公司、龙华公司、市规土委、规土委宝安管理局合资、合作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正式立案,原告华电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1、确认原宝东公司单方解除了《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协议书》、《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补充合同》、《深圳市宝安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

  2、确认龙华公司终止了《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协议书》、《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补充合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确认龙岗投资公司、宝东公司、龙华公司不具有继续履行“黄金台山庄”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体(受让人)资格;

  4、确认龙岗投资公司、宝东公司、龙华公司不享有《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协议书”》、《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补充合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中的权利;

  5、确认华电公司独家享有《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协议书》、《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补充合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中的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6、判令龙岗投资公司和宝东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8 年 6 月 13 日,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6)粤03民初2591号),初审判决如下:

  1、确认深圳市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终止了《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协议书、》、《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补充合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确认深圳市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不具有继续履行“黄金台山庄”项目《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主体资格,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具有“黄金台山庄”项目《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受让人资格;

  3、确认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不享有“黄金台山庄”项目《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协议书》、《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补充合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中的权利;

  4、驳回深圳市华电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1800元,由深圳市华电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84670元,由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9180元,由深圳市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7950元。

  2018年7月17日,公司于规定期限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如下:

  1、判令被上诉人深圳市宝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具有《深圳市宝安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中的主体资格;

  2、判令被上诉人深圳市宝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享有《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协议书》及《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补充合同》中10%的纯利润;

  3、判令上诉人独家承受《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协议书》、《联合开发经营“黄金台山庄”补充合同》、《深圳市宝安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中所有权利和义务。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民终2105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次诉讼事项作出的终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1800元,由深圳市华电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84670元;由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590元;由深圳市宝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590元;由深圳市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79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以上判决为终审判决,华电公司需负担案件受理费384670元。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民终2105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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