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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2版)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彭友、王玲丽夫妇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彭友、王玲丽夫妇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且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减持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减持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

  (二)发行人股东鑫辉投资、鑫智咨询承诺

  鑫辉投资为彭友、王玲丽夫妇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彭友出资额占鑫辉投资出资总额的50%,王玲丽出资额占鑫辉投资出资总额的50%,鑫辉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玲丽;鑫智咨询为发行人员工持股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实际控制人王玲丽出资额占鑫智咨询出资总额的45.23%,鑫智咨询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玲丽。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鑫辉投资持有发行人2,000.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8.82%;鑫智咨询持有发行人178.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68%。发行人股东鑫辉投资、鑫智咨询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减持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减持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

  (三)发行人股东彭清保、戴勇坚承诺:

  彭清保与实际控制人彭友系兄弟关系,戴勇坚为实际控制人王玲丽的姐姐的配偶。发行人股东彭清保、戴勇坚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减持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减持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

  (四)发行人股东南山基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的,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五)发行人股东、副总经理王鹏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且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公告,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六)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泉涌、唐先胜、王光照、张红贵、吴奇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泉涌、唐先胜、王光照、张红贵、吴奇通过鑫智咨询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李泉涌、唐先胜、王光照、张红贵、吴奇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且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公告,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七)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苏华、丁磊、陶李承诺

  发行人监事苏华、丁磊、陶李通过鑫智咨询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苏华、丁磊、陶李关于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期满后且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公告,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八)伍春银等其他8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的,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作出了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方案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负有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要求拟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承诺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④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使用完毕后,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2)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自公司上市后每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董事(彭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后,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总额的20%,但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总额。公司全体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四)稳定股价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在公告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3)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2、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五)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承诺,则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公司已公告回购计划但未实际履行,则公司以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控股股东未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6个月,其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6个月锁定期,并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返还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采取从之后发放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其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现金股利总额。

  3、公司董事(彭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本人未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6个月,其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6个月锁定期,发行人应当从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当月起,扣减本人每月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其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已获得薪酬的20%。

  三、主要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彭友、鑫辉投资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彭友与鑫辉投资、鑫智咨询系一致行动关系。彭友、鑫辉投资、鑫智咨询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一、在本人/企业所持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企业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企业名下的股份总数(股份总数含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因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应作相应调整)。

  二、减持按以下方式进行:本人/企业持有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三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持有公司的股票预计未来三个月内公开出售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方式转让所持股份。

  三、本人/企业减持股份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企业方可进行减持(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四、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收益将无偿归公司所有,本人/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相关当事人对招股意向书及申报文件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之《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或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之《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之《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或行政处罚决定后,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之《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之《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因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容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填补即期回报、增强持续回报能力的措施

  为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尽量减少因本次发行造成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和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公司承诺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将继续深耕新型显示光电系统和健康智能光源系统,巩固和发挥在行业和技术领域的竞争优势,持续开发和维护客户资源,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公司顺应新型显示光电系统和健康智能光源系统的发展趋势,不断向高技术含量、高品质、高效率和高附加值方向发展,提高产品的利润水平。公司将在技术、人员、市场、资金方面做好充足准备,以促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及时消化募投项目的新增产能,达到预期效益。

  2、公司将积极加强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率水平;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持续推进安全标准化体系的建设,严格执行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环保管理,抓好环保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确保无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发生。

  3、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稳步推进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积极调配资源,在确保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争取本次募投项目早日竣工验收,达到预期效益,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下转C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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