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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87               证券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20-0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诉讼一:天津迈沃思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迈沃思”)与刚泰珠宝(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珠宝”)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约14,357,063元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6454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天津迈沃思

  被告方:刚泰珠宝

  (二)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7月26日,天津迈沃思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刚泰珠宝向天津迈沃思交付品级为Au99.99的黄金金条40,300克,若刚泰珠宝无法交付上述黄金金条的,应支付原告黄金金条同等价值现金13,290,940元(参照中国黄金Au99.99金砖500g、金砖100g薄片投资金条产品售价329.8元/克计算);2、刚泰珠宝向天津迈沃思支付代金券票面金额的现金227.443元。

  该案于2019年8月1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0年3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64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刚泰珠宝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天津迈沃思交付黄金产品(Au99.99)40,300克,如刚泰珠宝不能交付的,则支付折价款13,290,940元;

  (二)刚泰珠宝于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向天津迈沃思支付代金券票面金额227,443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910元,由被告刚泰珠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二: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联众”)与刚泰控股服务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约838,680元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5执6712号《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华扬联众

  被告方:刚泰控股

  (二)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被告之间于2018年2月签订《刚泰珠宝品牌基础建设服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刚泰珠宝品牌基础建设的相关服务。2019年5月,原告向兰州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刚泰控股向原告支付服务费82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14,000元,以上共计1,242,000元。(2)判令刚泰控股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案件前期进展

  2019年5月30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0103民初18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刚泰控股的银行存款1,242,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冻结)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019年12月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沪0115民初83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服务费82.8万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78元,减半收取7,98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2,989元,原告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949元,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和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及2020年1月4日披露的《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115执671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刚泰控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0,680元。

  诉讼三: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黄金”)、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控股”)、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租赁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约9,505,547元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06民初3249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南京银行上海分行

  被告方: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

  (二)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6月14日,原告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刚泰黄金归还黄金价款9,508,017.58元;(2)请求判令被告上海刚泰黄金支付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实际归还全部黄金价款之日止的逾期租赁费(以9,508,017.58元为基数,按6.75%/年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刚泰置业、徐飞君女士、徐建刚先生对上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中,上海刚泰黄金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2019年7月23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06民初324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刚泰置业、徐飞君女士、徐建刚先生名下银行存款9,508,017.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和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3)。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0年3月1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06民初32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刚泰黄金应于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归还南京银行上海分行购买黄金价款9,467,219.60元;

  (二)被告刚泰黄金应于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支付南京银行上海分行截至2019年3月21日止的逾期租赁费38,327.84元;

  (三)被告刚泰黄金应于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支付南京银行上海分行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9,467,219.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5%计收的逾期租赁费;

  (四)被告刚泰控股对被告刚泰黄金前述第(一)、(二)、(三)项应付款在最高本金余额150,000,000元以及本金金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刚泰控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刚泰黄金追偿;

  (五)被告刚泰集团对被告刚泰黄金前述第(一)、(二)、(三)项应付款在最高本金余额150,000,000元以及本金金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刚泰集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刚泰黄金追偿;

  (六)被告徐飞君对被告刚泰黄金前述第(一)、(二)、(三)项应付款在最高本金余额150,000,000元以及本金金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飞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刚泰黄金追偿;

  (七)被告徐建刚对被告刚泰黄金前述第(一)、(二)、(三)项应付款在最高本金余额150,000,000元以及本金金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建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刚泰黄金追偿;

  案件受理费78,356.1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2019年度报告正在编制中,本次诉讼对公司2019年度和之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具体以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或公司后续公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2019)沪0115民初64548号《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15执6712号《执行通知书》

  (2020)沪0106民初3249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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