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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10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0-0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79号)核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684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46元,募集资金总额349,426,4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9,922,7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09,503,700.00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10月24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700634号)。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使用A股首发募集资金人民币203,400,000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107,457,897元(含利息收入),全部为首发募投项目之1万头进口良种奶牛养殖建设项目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且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暨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三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9年第三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原A股首发项目“1万头进口良种奶牛养殖建设项目”变更为“金川区万头奶牛养殖循环产业园项目”,涉及募集资金107,031,161元。变更前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A股首发上市前已投资建设完毕并已投入使用的六个养殖牧场,分别为:临夏县瑞园牧场有限公司、临夏县瑞安牧场有限公司、榆中瑞丰牧场有限公司、兰州瑞兴牧业有限公司、武威瑞达牧场有限公司、宁夏庄园牧场有限公司,变更后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下属养殖牧场(全资子公司)甘肃瑞嘉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嘉牧业”),变更前后募集资金投向均为万头奶牛养殖建设项目。公司独立董事和持续督导机构对本次募集资金变更事项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和首次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合计17,000万元人民币向全资子公司瑞嘉牧业增加注册资本,其中利用首次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107,031,161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法》、《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2020年3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瑞嘉牧业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瑞嘉牧业(以下合并简称“甲方”)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部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专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甘肃瑞嘉牧业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浙商银行兰州东部支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号:8210000110120100084325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人民币107,485,477.96元

  募集资金用途:金川区万头奶牛养殖循环产业园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210000110120100084325,截止2020年4月1日,专户余额为107,485,477.96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金川区万头奶牛养殖循环产业园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培爱、朱宗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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