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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17版)

  (上接C17版)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发行人已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上述所述事项外,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认为京源环保已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因此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京源环保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王耀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现任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副总经理。曾负责和参与木林森定向增发项目、湖南盐业主板IPO项目、洛阳钼业重大海外收购项目;同时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负责和参与了艾华集团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平安银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和承销工作。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欧阳刚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现任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副总经理。曾负责和参与长航油运非公开发行项目、双良股份增发项目、安泰科技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同时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负责和参与了厦门三维丝创业板IPO项目、双箭股份中小板IPO项目、泰亚股份中小板IPO项目、艾华集团主板IPO项目、湖南盐业主板IPO项目、艾华集团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和承销工作。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同时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李武林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6)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7)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2、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同时系发行人董事的和丽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二)发行人其他股东

  1、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同时系发行人董事的季勐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2、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同时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季献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3、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华迪民生、华美国际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4、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下的股东,同时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苏海娟、曾振国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5、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下的股东,同时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姚志全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6、其他股东的承诺:

  (1)发行人股东海宁华能、铭旺景宸、中冀汇信、华祺节能、和源投资、智汇通盛、广州星河湾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③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④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2)发行人股东姜钧、钟格、贺士钧、谢利霞、包航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③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④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3)发行人股东灿荣投资承诺:

  ①自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③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④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及控股股东、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将启动以下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实施:

  (1)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首次达到启动条件的,公司应在符合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在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①股份回购价格

  确定回购价格的原则:公司董事会以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为基础,参考公司每股净资产,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的价格区间。

  ②股份回购金额

  确定回购金额的原则:公司董事会以不高于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作为股份回购金额的参考依据,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的上限。

  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以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③股份回购期限

  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分期执行,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金额使用完毕,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并视同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首次达到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证监会及交易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在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在12个月内增持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即控股股东可以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的未来12个月内,从二级市场上继续择机增持公司股份,累积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含首次已增持部分)。

  同时控股股东在此期间增持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

  ②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应少于500万元(如与上述①项的增持比例冲突的,以上述第①项为准)。

  ③增持股份的价格:以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为基础,参考公司每股净资产,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首次达到启动条件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证监会及交易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在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自首次增持之日起算的未来12个月内,从二级市场上继续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合计累积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含首次已增持部分)。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应低于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30%(如与上述①项的增持比例冲突的,以上述第①项为准)。

  ③在此期间增持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

  ④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履行以上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程序

  (1)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以下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①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顺序,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顺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启动第二顺序:若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且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若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后,公司仍未满足“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的。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顺序,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启动第三顺序:若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仍未满足“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股份的决策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启动条件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提出审核意见。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以及实施期限等信息)或不进行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的下一个交易日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履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

  ④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⑤公司回购的股份应在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依法注销,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决策程序

  ①控股股东应在达到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拟定书面方案,并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②控股股东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60日内实施完毕。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程序

  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达到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拟定书面方案,并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60日内实施完毕。

  (三)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1)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的,公司将延期发放公司董事50%的薪酬及其全部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公司董事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方案之日止。

  (2)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及50%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及50%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如因控股股东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其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在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及50%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其的现金分红及50%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如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其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控股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增持股票条件成就后未按上述稳定股价方案执行的,未按该方案执行的控股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5)在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方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已根据要求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作出如下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武林、和丽已根据要求就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相应增加。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使用募集资金,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建设周期,且产生效益尚需一定的运行时间,导致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速度可能低于净资产增长速度,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可能会出现下降,即期回报(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公司将采用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并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充分调动公司各方面资源,及时、高效完成募投项目建设,保证各方面人员及时到位,为新引进人员提供充分、全面的技能培训,并通过积极开拓市场以及与客户的良好沟通,保障募投项目投产后与市场顺利对接。通过全方位推动措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2)加强技术研发力度,推动产品升级及新产品开发,形成新的利润增长

  技术研发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将继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进一步吸引行业优秀技术人才的加盟,加大创新力度,通过不断推动现有技术的换代升级巩固并扩大市场份额,通过加强研发、加强行业细分市场的开发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

  (3)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营业绩

  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一方面,公司将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和公司运营管理机制,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运作方案;另一方面,公司也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和资产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提升盈利能力。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承诺的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从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武林、和丽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7)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就涉及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发布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已出具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时,本人将及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就涉及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发布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已出具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时,本人将及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五、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③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武林和和丽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③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③本人自愿接受公司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六、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等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五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进行回购。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和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本人将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3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本人承诺按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进行购回。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八、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的承诺

  本公司已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会计师的承诺

  本所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本所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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