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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 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股票简称:华海药业             股票代码:600521          公告编号:临2020-018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处罚的情形。

  二、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如下:

  1、2018年1月9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口头警示1次

  (1)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8年1月9日收到上交所对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祝永华先生给予的口头警示通报,具体如下:“2017年12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的公告(第一批)》,我部要求相关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有7个产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是药品通过数量最多的公司,且相关产品最近一期销售收入合计占公司营业总收入比例较高。上述事项对公司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市场高度关注,媒体也进行了广泛报道,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虽经我部明确要求,但公司仍未能及时披露,迟至2018年1月3日才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2、2.3条和《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经讨论,我部决定对公司及董秘祝永华予以口头警告。”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口头警示后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加强信息披露有关业务的深入学习,同时进一步增强内部规范管理,保证重大事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2019年7月11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口头警示1次

  (1)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收到上交所对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祝永华先生给予的口头警示通报,具体如下:“经查明,公司在日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以下不合规事项:(1)2018年7月23日、2019年1月7日、2019年6月24日,公司因未能及时提交公告申请系统开闸操作;(2)2018年10月12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获得政府补助资金的公告,但未按相关规定披露政府补助的发放时间、主体、依据、性质以及财务影响,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规定。经讨论,我部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祝永华予以口头警告。”

  (2)整改措施

  收到口头警示后,公司及相关人员进一步加强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3、2019年3月25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监管关注函1次

  (1)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收到上交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陈保华先生给予的监管关注函,具体如下:“2018年8月10日,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药业”或“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陈保华计划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数量不低于100万股,不高于500万股。2018年10月10日,陈保华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增持金额1,276.8万元。2018年10月31日,公司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陈保华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6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考虑到陈保华前期已披露增持计划,增持前公司股价跌幅较大,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业绩下滑等因素,上述违规增持行为的主观套利动机不明显。同时,陈保华已自愿承诺未来24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上述违规增持股份,并将未来减持上述股份所获收益上缴公司,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理。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陈保华予以监管关注。”

  (2)整改措施

  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关注函后,公司及公司相关业务责任人高度重视,审阅并认真学习《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总结相关经验与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控股股东陈保华先生承诺:“一、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止的24个月内,本人不以任何方式减持上述增持的800,000股股份;二、2020年10月9日后,若本人减持上述增持的800,000股股份,且卖出上述股份产生了收益,则该部分收益归公司所有(上述股票在未来计算卖出收益时,应根据公司未来分红、送股等行为做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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