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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吉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05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2019年7月2日披露了安吉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鼎业”)诉本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阳”)合同纠纷案的事项,有关内容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临2019-097)。通过网络查询到本公司持有的五九集团2088.3061万元股权因该案被冻结,有关内容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2019-104)。

  一、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4月9日收到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21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103民初2467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安吉鼎业。

  被告:新大洲控股、恒阳牛业、上海恒阳。

  原告安吉鼎业与被告新大洲控股、恒阳牛业、上海恒阳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上海恒阳作为出票人于2017年6月6日、6月16日签发了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分别为2018年5月31日、6月12日,票据金额均为1000万元,收款人均为恒阳牛业,承兑人为上海恒阳,保证人为新大洲控股。恒阳牛业于出票当日将上述汇票背书给深圳市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瞬赐保理”)。瞬赐保理以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对应的债权为基础资产,通过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金公司”)发行爱晚宝七期债权收益权产品。

  上述七期产品的实际发行量共计2000万元,投资人包括103位自然人与瞬赐保理。产品到期后,瞬赐保理未按约足额兑付七期产品的投资本息。除瞬赐保理外的103位自然人已先后将其认购的爱晚宝产品项下的债权转让给安吉鼎业。

  2018年8月28日新大洲控股向温金公司、爱晚宝相关产品投资人及相关权利人出具承诺函,2019年1月30日上海恒阳向温金公司、爱晚宝相关产品投资人及相关权利人出具承诺函。因新大洲控股、上海恒阳均未履行承诺,安吉鼎业诉来本院。

  另查明,上海恒阳在案涉两张商业承兑汇票已先后兑付票款650万元。

  再查明,2017年5月24日新大洲控股发布《关于为子公司上海恒阳开据的商业承兑汇票提供保兑的公告》,承诺对包括涉案两张商业承兑汇票在内的上海恒阳开具的1.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在上海恒阳未及时足额支付票款时,履行支付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新大洲控股、上海恒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鼎业15272256.07元;

  2、被告新大洲控股、上海恒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鼎业利息、违约金合计2894279.18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3月19日,此后至实际履行日的利息、违约金合计数以15272256.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

  3、被告新大洲控股、上海恒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鼎业律师代理费230000元;

  4、驳回安吉鼎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215元、由原告安吉鼎业负担14036元,由被告新大洲控股、上海恒阳负担13217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新大洲控股、上海恒阳负担。

  原告安吉鼎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新大洲控股、上海恒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尽快讨论后续安排,如果公司未上诉也未能按照上述《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安吉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2、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公司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的《传票》、《民事起诉状》。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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