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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股票代码:603817         股票简称:海峡环保         公告编号:2020-016

  转债代码:113532         转债简称:海环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及2019年颁发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适当的变更和调整。

  一、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和本通知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2.会计准则调整

  (1)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3)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4)2017年度,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单独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执行时间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9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务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执行;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务部于2019年5月9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规定执行;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务部于2019年5月16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执行;

  5.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合并财务报表格式变更的内容及影响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行项目;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分别增加“专项储备”行项目和列项目。

  2.合并利润表

  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删除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

  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在原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专项储备”列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无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变更的内容及影响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并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变更的内容及影响

  1.明确了准则的适用范围。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适用于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权利。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例”。

  5.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变更的内容及影响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原有债务重新达成协议的行为,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及债权人做出让步行为,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重新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要求。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对债权人增加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及投资比例的披露,对债务人增加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增加额的披露。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

  (五)新金融工具准则变更的内容及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企业按照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 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 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新金融准则的衔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准则实施日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新准则实施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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