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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37    证券简称:科顺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0年4月8日,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20日公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发行预案“如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认购对象放弃认购全部/部分股票份额或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其他认购对象拥有认购该等股票份额的权利,有多个认购对象同时提出行使认购权的,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各认购对象的认购份额”之约定,方勇、卢嵩、孙崇实、毕双喜、龚兴宇、汪显俊、赵军、陈冬青、黄志东和涂必灵等10名特定发行对象同意放弃认购本次发行股票份额,并与公司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陈伟忠同意承接认购上述全部股票份额,并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公司按照上述修订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1、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修订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伟忠,公司董事方勇、卢嵩、毕双喜、赵军,高级管理人员孙崇实、龚兴宇、汪显俊、陈冬青,职工代表监事黄志东、监事涂必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将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修订后:

  本次发行为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与各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原发行对象为陈伟忠、方勇、卢嵩、孙崇实、毕双喜、龚兴宇、汪显俊、赵军、陈冬青、黄志东和涂必灵共11名特定发行对象。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20日公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发行预案“如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认购对象放弃认购全部/部分股票份额或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其他认购对象拥有认购该等股票份额的权利,有多个认购对象同时提出行使认购权的,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各认购对象的认购份额”之约定,方勇、卢嵩、孙崇实、毕双喜、龚兴宇、汪显俊、赵军、陈冬青、黄志东和涂必灵等10名特定发行对象同意放弃认购本次发行股票份额,并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陈伟忠同意承接认购上述全部股票份额,并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因此,本次发行对象为陈伟忠1名特定发行对象,发行对象陈伟忠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且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2、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修订前:

  陈伟忠先生及方勇先生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公司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认购对象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公司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后续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的规定进行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规定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限。限售期结束后,相关股票转让将按除《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之外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订后:

  陈伟忠先生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公司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后续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的规定进行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规定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限。限售期结束后,相关股票转让将按除《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之外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修订外,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其他内容保持不变。该修订系按照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发行预案既有约定进行调整,不属于发行方案变化,具体详见《科顺股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事项。

  特此公告。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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