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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37版)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39版)

  

  (上接C37版)

  发行人拥有10项境外商标,具体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经取得商标的相关权属证书,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内控制度,发行人的商标不存在终止等异常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商标的取得和使用不存在重大变化的不利影响。

  (2)商标许可使用情况

  ①ARKEMA集团基本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ARKEMA集团基本信息如下:

  注: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ARKEMA尚未披露2019年年度数据。

  ②ARKEMA France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ARKEMA集团为法国上市公司,ARKEMA France为ARKEMA集团全资子公司,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③ARKEMA France授予公司无偿使用商标"KPK?"和"KPE?"的原因

  ARKEMA France与发行人开始合作时,光伏产业市场前景非常广阔,发行人是全球范围内为数不多的能自主研发生产背板用胶粘剂的厂家之一,ARKEMA France为扩展其光伏领域业务,与发行人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授予发行人无偿使用商标"KPK?"和"KPE?"。

  ④上述商标使用情况

  公司与ARKEMA France签订了《商标许可协议》,ARKEMA France授予公司无偿使用商标“KPK?”和“KPE?”且上述商标用于Kynar?牌的PVDF薄膜为主的指定货品和服务,期限自2009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截至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上述商标使用情况正常,发行人在公司产品宣传手册、订单、发票单中使用上述商标。

  2018年12月8日,发行人与法国阿科玛签订了《商标许可协议》,鉴于发行人使用法国阿科玛供应的KYNAR?薄膜生产太阳能背板,法国阿科玛许可发行人无偿使用商标“KPK?”用于包含KYNAR?薄膜等成分的产品上,授权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上述商标使用情况正常,发行人在公司产品宣传手册、订单、发票单中使用上述商标。

  2、专利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子公司获得授权专利共63项,具体如下:

  注:上述第1项专利系自苏州泛洋受让所得。

  (1)ZL.201220644624.3号专利诉讼事项及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

  ZL.201220644624.3号专利名称为“一种太阳能电池背膜及太阳能电池组件”,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主要运用于发行人KPF太阳能电池背板产品,系对KPF太阳能电池背板产品四层结构的形状、构造方面的保护。

  2014年10月28日,沈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局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要求专利复审委宣告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号为“ZL.201220644624.3”、专利名称为“一种太阳能电池背膜及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2015年6月8日,专利局复审委作出第258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在赛伍有限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ZL.201220644624.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沈翔不服专利局复审委的上述决定,将专利局复审委作为被告、发行人作为第三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2月1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5720号《行政判决书》,认为专利局复审委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支持,判决驳回沈翔的诉讼请求。

  2016年12月26日,沈翔作为上诉人、将专利复审委作为被上诉人、发行人作为第三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京知行初字第5720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专利复审委作出的第258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判决专利复审委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1429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高级法院已经对ZL.201220644624.3号专利所涉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该案件已经结案,发行人能够以合法方式使用ZL.201220644624.3号专利权;该等诉讼纠纷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已经取得专利的相关权属证书,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各类知识产权的申报、审核、持续维护等工作,按期缴纳专利年费。发行人的专利不存在因欠缴专利年费而被注销的情形,专利不存在终止等异常情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上述专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可以以合法的方式使用上述专利,不存在重大变化的不利影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专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3、土地使用权

  截至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2项,具体情况如下:

  4、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专利技术及非专利技术、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情况

  截至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拥有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专利技术及非专利技术、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苏州泛洋主要从事电机材料贸易,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苏州泛洋除持有本公司股权外,不存在其他对外股权投资。

  截至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小平、吴平平夫妇除本公司和苏州泛洋之外的其他投资情况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小平、吴平平夫妇所投资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发行人不存在上下游的业务关系。综上,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截至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公司主要关联方包括:

  控股股东苏州泛洋、实际控制人吴小平、吴平平夫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合营及联营企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或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上述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期内的其他关联方。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资产或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注:2017年度发行人向恒悦科技销售的主要为工业胶带。

  (2)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或接收劳务

  单位:万元

  ①公司向苏州赛通的采购

  由于公司业务扩大较快、销售订单较多,而产能受制于场地限制等原因,公司部分生产环节采取了外协加工的生产方式,受托加工企业按照公司提供的工艺和技术参数进行加工。外协加工工序主要包括KPF型背板的涂布、KPF型背板、KPE型背板和KPK型背板的复合、熟化等。在同类加工环节中,公司根据外协厂商的报价、加工能力、加工质量选择优质的加工厂商,因此,报告期内公司选择了苏州赛通作为外协加工厂商。

  ②向香港泛洋的采购

  A.关联交易的原因

  香港泛洋对应的终端供应商为SKC。报告期内,发行人采用该模式的原因是由于资金紧张,贸易供应商代公司承担终端供应商给予的较短商业信用期。报告期内,公司每年从SKC直接和间接采购的材料总额占总体采购金额的比例在5%至17%左右,公司向SKC直接采购需要预付100%的货款。发行人与香港泛洋的结算价格比香港泛洋向SKC采购平均价格高1.51%至1.61%,香港泛洋提供1个月左右的信用期,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司资金运营紧张的压力。

  B.从事业务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香港泛洋曾经作为发行人的贸易供应商向终端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后销售给发行人,目前从事日用品进出口贸易。

  C.关联交易占比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香港泛洋的关联交易占营业成本和占同一类型交易比例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D.定价政策

  发行人与香港泛洋之间的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为市场价格,主要结算方式为采购价格加一定利润率,具体情况如下:

  E.关联采购占关联方收入的比重

  报告期内,发行人从香港泛洋的关联采购占关联方收入的比重如下:

  发行人已于2017年与香港泛洋结束合作,停止关联交易。

  ③接受开发区物流中心的报关、物流服务

  A.关联交易的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接受开发区物流中心提供的报关、物流服务,主要系发行人出口代理报关业务的需要,且开发区物流中心作为吴江当地有影响力、信誉较好的企业,双方遂开展合作。自2017年7月起,开发区物流中心不再向发行人提供报关及物流服务。

  B. 从事业务的具体情况

  开发区物流中心主要从事保税物流、海空订舱、国际货运、货物仓储、运输配送、进出口贸易、代理报关报检等第三方综合物流业务。

  C.关联交易占比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开发区物流中心的关联交易占营业成本和占同一类型交易比例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D.定价政策

  发行人与开发区物流中心的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为市场价格,主要结算方式为采购价格加一定利润率,具体情况如下:

  E.关联交易占关联方收入的比重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开发区物流中心的关联交易占关联方收入的比重如下:

  发行人已于2017年与开发区物流中心结束合作,停止关联交易。

  ④向恒悦科技的采购

  恒悦科技主要向发行人提供PSA产品的外协加工,公司根据自有产能及销售情况,少量PSA产品采用外协加工模式。

  ⑤向吴江中新物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采购

  2018年间的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独立董事对2014年至2017年6月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认真审查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公允,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017年度按公允市场利率测算关联方拆借利息金额占发行人利润总额为0.04%,2018年度以及2019年度不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对发行人的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发行人的独立运作能力。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公司向银行借款、出具银行承兑汇票等提供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上述担保并未收取担保费用,发行人参照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第三方担保费率2.7%作为参考的市场担保费率,测算应支付的担保费用金额及对发行人各报告期业绩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注:测算担保费=∑借款金额*担保费率*(资金实际占用天数/360),2018年度和2019年度无关联担保。

  按市场担保费率测算应收取的担保费用金额较小,占利润总额比例很低,对发行人各报告期业绩不构成实质影响,不会影响发行人的独立运作能力。

  3、关联方往来账项

  单位:万元

  4、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评价意见

  对于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意见:

  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价格按照市场价格或公平价格确定,交易公允,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分别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作出了规定,并专门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同时,公司已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关联交易,公司的相关制度与措施对于减少和规范公司关联交易具有有效性。

  5、与关联方签订的且仍然有效的重大协议或合同

  发行人与关联方签订的、且仍然有效的重大协议或合同履行情况及后续安排如下:

  (1)发行人与龚福根等签署的《收购协议书》

  2017年6月27日,发行人与龚福根、龚之雯、殷齐力、鲁晨嘉、邹洪明、瀛通控股、巨和实业、顾亮、潘柏林签订《收购协议书》,约定发行人收购龚福根持有昊华光伏26%的股权,并收购龚之雯、殷齐力、鲁晨嘉、邹洪明、瀛通控股持有昊华光伏的全部股权,合计收购昊华光伏85%的股权;股权转让款分四期支付,每期支付200万元。2018年1月,发行人已按《收购协议书》的约定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200万元,2019年2月发行人已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200万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协议各方均按照《收购协议书》履行,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2)发行人子公司赛纷新创与吴江中新物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屋顶租赁及使用协议》

  2017年8月28日,发行人子公司赛纷新创与吴江中新物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屋顶租赁及使用协议》,约定发行人子公司赛纷新创向吴江中新物流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其位于吴江综合保税区的建筑物屋顶,用于建设发电设施。租赁面积为58,000平方米的屋顶,具体面积以补充协议或第三方测绘报告为准,租赁价格为3.5元/平方米/年。协议有效期为2017年9月1日至2037年8月31日止,实际起算日以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计算,二十年租赁期到期以后自动续约五年的协议。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屋顶租赁及使用协议》期限届满后,双方可就协议屋顶租赁及使用事宜另行协商。赛纷新创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站已于2018年11月并网发电。

  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下转C3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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