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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36版)

  

  (住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叶港路369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重要说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要提示

  一、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行业周期性波动的风险

  公司目前的主营产品为太阳能背板,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光伏行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受国内外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发展状况、对未来经济的预期等因素影响,该行业的周期性较为明显,波动风险较大。

  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该调整带来的宏观经济周期波动可能影响光伏行业投资规模,从而影响太阳能背板行业的发展,并可能造成公司经营发生波动。

  (二)产业政策变动的风险

  由于目前公司主要下游应用领域光伏产业的发电成本与传统能源相比尚有一定差距,行业发展在短期内仍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因此光伏行业受产业政策的影响较大。2018年5月3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 823 号,即531新政),通知要求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分布式光伏发电度电补贴进一步下调0.05元,暂不安排2018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安排10GW左右规模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531新政是基于光伏行业发展阶段和节奏后作出的,在保证项目收益的同时,引导企业积极降本,倒逼行业快速实现“平价上网”,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但是,新政实施后补贴退坡、规模指标下降,短期内可能对光伏行业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三)技术替代风险

  太阳能背板是公司的主要产品,目前基本采用将PET基膜与氟材料通过复合或涂覆工艺进行生产。若未来由于性能要求、成本控制等因素导致太阳能背板使用的材料和工艺发生变化或者新产品替代太阳能背板,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的影响。

  (四)产品销售价格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太阳能电池背板的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16.12元/平方米、13.11元/平方米和11.03元/平方米,呈现下降趋势。太阳能电池背板行业高速增长以及良好的投资收益预期会促使现有太阳能电池背板生产企业扩张产能和新的投资者进入该行业,未来势必会造成行业内更为激烈的价格竞争。如果未来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发生下降,且产品成本不能保持同步下降,将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65,056.42万元、82,374.84万元和90,909.1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6.00%、42.66%和42.57%;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49,093.46万元、56,359.92万元和48,671.2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7.17%、29.19%和22.79%。公司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的规模由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和业务经营模式所决定。公司的主要客户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地位,资产规模较大,经营稳定,商业信誉良好,为公司的长期业务合作伙伴。报告期内,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较为稳定。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也将有所增长。虽然公司已经建立了稳健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和客户信用评审制度,但是如果社会经济环境恶化、客户经营不善、回款制度执行不彻底等情形出现从而导致大额应收账款不能如期收回,公司存在资金压力增大或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六)经营活动现金流相对较小的风险

  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145.09万元、8,633.42万元和15,461.16万元。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相对较小主要系公司尚处于高速成长扩张期,同时公司销售环节以应收票据结算的比重较大导致回款周期较长,从而导致经营活动流入的现金相对较小。若未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减少,将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股份锁定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小平和吴平平、控股股东苏州泛洋、股东苏州苏宇和苏州赛盈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违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继续执行股份锁定承诺,或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股份锁定期。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吴小平、陈洪野、高畠博、严文芹、邓建波、陈小英等6人承诺

  1、自公司股票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4、若其违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其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其应获得的现金分红;其将继续执行股份锁定承诺,或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股份锁定期。

  (三)公司股东银煌投资、承裕投资、东运创投、东方国发、吴江创投、汇至投资、金茂创投、意腾投资、国发天使、百利宏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公司/本企业违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公司/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本公司/本企业将继续执行股份锁定承诺,或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股份锁定期。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票价格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采取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稳定股价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立即启动本预案;

  3、稳定股价预案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5、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3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6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股本2%;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五)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4、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3年内拟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同时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因其履行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增持而免除其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之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此项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六)相关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苏州泛洋、实际控制人吴小平、吴平平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就避免同业竞争问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赛伍技术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

  2、在本公司/本人作为赛伍技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赛伍技术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

  3、在本公司/本人作为赛伍技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若赛伍技术及其控股子公司今后从事新的业务,则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将不以控股或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赛伍技术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业务。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已有与赛伍技术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时,本公司/本人将积极促成该经营业务由赛伍技术或其控股子公司通过收购或受托经营等方式集中到赛伍技术或其控股子公司经营,或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直接终止经营该业务。

  4、本公司/本人承诺不以赛伍技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任何不正当利益。如因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赛伍技术的权益受到损害,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苏州泛洋、苏州苏宇、苏州赛盈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除本公司/本企业的股东或有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数量股票外,本公司/本企业无其他减持意向,且苏州泛洋、苏州苏宇和苏州赛盈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进行减持。

  3、本公司/本企业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此外,本公司/本企业还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4、若本公司/本企业违背上述股份减持意向,本公司/本企业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公司/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本公司/本企业将继续执行股份减持意向,或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股份减持意向。

  (二)银煌投资、汇至投资、东运创投、金茂创投承诺

  1、在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本企业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等。

  2、本公司/本企业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规则要求。

  (下转C3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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