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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0-0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信托贷款本金19亿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近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初 390 号《民事判决书》,就本公司与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创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虞云新、周晓光、虞江波、俞恬伊、季昌群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

  被告二: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

  被告三: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

  被告四:浙江创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四”)

  被告五: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五”)

  被告六: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六”)

  被告七:虞云新

  被告八:周晓光

  被告九:虞江波

  被告十:俞恬伊

  被告十一:季昌群

  (二)诉讼案件事实简述

  2018年3月6日,本公司以委托人/受益人身份与受托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签订《信托合同》,信托资金主要用途为发放贷款,借款人为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同日,国民信托与新光集团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并于2018年3月12日向新光集团发放信托贷款合计19亿元。

  被告一、被告二为新光集团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与国民信托分别签订《抵押合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虞云新和周晓光、虞江波和俞恬伊、季昌群为新光集团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分别与国民信托签订《保证合同》。

  后新光集团逾期支付信托贷款本息,且各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根据2019年7月8日国民信托向新光集团与各担保人发出的有关变更债权人为本公司的书面通知,本公司依法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就新光集团尚欠的信托贷款本金19亿元及相应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从2018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4月25日止为181,001,308.47元)(以下统称“借款本息”),对被告一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福田街道世贸中心1幢共163套、福田街道世贸中心2幢共158套住宅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判令本公司就新光集团借款本息,对被告二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新光天地3幢共119套、吴宁街道黉门广场1号商场二层共78套、吴宁街道黉门广场1号商场三层1套、吴宁街道黉门广场1号商场四层共2套】商业用房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吴宁街道红椿街、南街共9套,吴宁街道新光天地 B 区地下一层商铺共34套,吴宁街道黉门商厦地下一层商铺共122套】商铺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吴宁街道黉门商厦2幢、3幢共35套,吴宁街道黉门商厦1幢共61套】住宅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虞云新、周晓光、虞江波、俞恬伊、季昌群分别对新光集团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判决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就新光集团借款本息,对被告一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福田街道世贸中心1幢共 163 套、福田街道世贸中心2幢共158套住宅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扣除本公司在新光集团破产程序中可以受偿的部分),被告一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新光集团追偿;

  2、本公司就新光集团借款本息,对被告二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新光天地3幢共119 套、吴宁街道黉门广场1号商场二层共78套、吴宁街道黉门广场 1号商场三层1套、吴宁街道黉门广场1号商场四层共2套】商业用房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吴宁街道红椿街、南街共9套,吴宁街道新光天地 B 区地下一层商铺共34套,吴宁街道黉门商厦地下一层商铺共122套】商铺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吴宁街道黉门商厦2幢、3幢共35套,吴宁街道黉门商厦1幢共61套】住宅和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扣除本公司在新光集团破产程序中可以受偿的部分),被告二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新光集团追偿;

  3、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虞云新和周晓光、虞江波和俞恬伊、季昌群分别对新光集团借款本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扣除本公司在新光集团破产程序中可以受偿的部分),各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光集团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446,807 元,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虞云新和周晓光、虞江波和俞恬伊、季昌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审法院虽然支持了本公司的诉讼请求,但该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内,且抵押物的变现时间及被告的偿债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能否全额收回上述款项亦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本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初 390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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