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作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星家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19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中信建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按有关规定指定俞康泽、王家海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水星家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 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水星家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 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上市所需要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水星家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 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18年4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赵小敏先生、翟程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建投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俞康泽先生、王家海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持续督导责任。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水星家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持续督导,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为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水星家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相关具体事项出具专项意见,积极配合保荐 机构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事 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 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 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 违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信建投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保荐代表人:俞康泽 王家海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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