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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发行对象 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06        证券简称:东方环宇       公告编号:2020-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环宇”、“公司”、“上市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根据《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李明、李伟伟、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分别与公司签署《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上述认购协议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本次分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对象的基本信息详见《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发行人: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李明、李伟伟、新疆东方环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与各个发行对象分别签署协议)

  签订时间:2020年4月10日

  (二)认购价格、认购方式

  1、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20年4月11日),发行价格为12.6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下述方式对上述发行价格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假设调整前的发行价格为P0,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P1,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每股送股/转增股本数为N,发生派息/现金分红时每股派息/现金分红金额为D,那么:

  如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P1= P0/(1+N);

  如发生派息/现金分红时,P1= P0-D;

  如同时发生前述两项情形时,P1=(P0-D)/(1+N)

  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后续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等规定进行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规定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2、认购人认购款总金额为发行价格*认购人最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由认购人以现金方式认购。

  3、在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获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后,且发行人和/或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缴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认购人以现金方式将全部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并在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对认购人的认购资金验资完毕、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三)认购数量

  依据发行人与认购人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各认购人认购情况如下:

  若发行人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以及向认购人发行的股票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四)限售期

  认购人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之内不得转让。认购人取得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后续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的规定进行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规定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限。

  (五)协议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适当签署且本协议所约定的以下先决条件均完成之日生效:

  (1)发行人内部批准。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2)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如果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禁止和废止完成本次交易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的和不可上诉,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可实施,发行人或认购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2)经本协议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终止本协议;

  (3)如果因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30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六)违约责任

  1、如果本协议根据上述终止情形的第(1)、(2)项而终止,发行人和认购人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双方为本次认购股份事宜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2、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均视为违约,该方(以下简称“违约方”)应在未违约的本协议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下简称“纠正期限”)纠正其违约行为;如纠正期限届满后,违约方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在本协议中,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若认购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足额付款义务的,则每日按未缴纳认购资金的万分之五向发行人支付违约金;若延期10个工作日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时间内仍未足额缴纳的则视为放弃缴纳,同时认购人应按应缴纳认购资金的5%向发行人支付违约金。

  4、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特此公告。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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