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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06        证券简称:东方环宇        公告编号:2020-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环宇”、“公司”、“上市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为提高公司盈利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公司拟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和集团”)一名战略投资者。公司拟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与仁和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就战略合作具体事宜进行约定。

  一、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目的

  本次非公开发行引入战略投资者,公司与战略投资者拟充分利用各自优势,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加大在新疆伊犁地区的业务拓展及资源整合,提升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影响力。

  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商业合理性

  2020年初,公司完成了对伊宁供热的收购。收购前,公司业务以城市燃气供应为主,覆盖燃气供应管网建设和供热业务,以及围绕燃气市场开发的设备安装等业务,且公司全部营业收入均在新疆昌吉市获得;因此市场区域高度集中、业务单一一直是制约上市公司发展重要瓶颈。伊宁市战略区位优势显著、国民经济发展情况稳健,在伊宁市挖掘和布局新的业务增长点是公司重要的战略方向。通过收购伊宁供热,公司已经实现了在伊宁市公用事业行业的布局;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将引入在伊宁市房地产及公用事业领域拥有较丰富的战略性资源的仁和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进一步拓展公司在伊宁市的业务,不断完善经营区域分布和业务结构,实现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的目的。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

  本次发行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3,700.00万元,其中仁和集团认购金额为8,000.00万元,公司拟在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投入“昌吉市燃气管道建设及配套设施改造工程项目”、“热源环保设备升级及供热管网改造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四、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一)工商登记信息

  公司名称: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深圳路白桦林居

  法定代表人:张恩智

  成立时间:1998年10月28日

  注册资本:8,500万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金属材料(稀贵金属除外)、五金交电化工(专项审批除外)、建筑材料、机电产品(专项审批除外)的批发、代购、代销;二手房买卖、置换,房屋过户、租赁;旧房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公告日,仁和集团的股权情况如下:

  (三)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仁和集团是以房产开发经营为主营业务,集钢贸、教育、置业、农机、工业园区、物业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

  (四)最近一年及一期简要财务报表

  2019年,仁和集团的简要财务报表情况如下: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上市公司: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投资方: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时间:2020年4月10日

  (二)战略合作整体方案

  1、合作领域:东方环宇与仁和集团将借助仁和集团产业背景、市场渠道以及在伊犁市的独特地缘优势,加大东方环宇在伊犁地区的业务拓展及资源整合。

  2、合作方式:(1)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充分信任的原则,确定双方在伊犁业务拓展、资源整合的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2)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择机召开高层联席会,推动和监督推进本协议相关事项的执行。(3)双方均需保守对方的商业机密、技术、工艺等。双方保证在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从对方得到的商业机密、技术、工艺(如有)向第三方透露和转让。

  3、合作目标:借助仁和集团产业背景、市场渠道以及在伊宁市的独特地缘优势,实现东方环宇供热业务、天然气设施设备安装业务以及天然气销售业务在伊犁地区的布局及资源整合,提升上市公司在新疆地区的影响力。

  4、合作期限:本协议项下战略合作有效期为三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起算。合作期满,若届时双方仍有进一步合作意向,可另行签署协议展期。

  (三)持股安排

  基于本次合作,仁和集团拟认购东方环宇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次认购”),认购数量不超过6,349,206股。双方并于本协议签署同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明确仁和集团认购东方环宇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股份认购协议的签订及主要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

  (四)战略投资后公司治理

  本次认购完成后,仁和集团承诺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依法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合理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五)协议生效、终止与违约责任

  1、本协议经双方适当签署(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与股份认购协议同时生效。

  2、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提前终止:

  (1)如果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禁止和废止完成本次战略合作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的和不可上诉,导致本次战略合作不可实施,东方环宇或仁和集团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2)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终止本协议;

  (3)如果因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30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3、违约责任:

  (1)如果本协议根据前款第(1)、(2)项的规定终止,东方环宇和仁和集团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双方为本次战略合作事宜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2)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和/或保证,均视为违约,该方(以下简称“违约方”)应在未违约的本协议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下简称“纠正期限”)纠正其违约行为;如纠正期限届满后,违约方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在本协议中,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0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引进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议案》、《关于与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同意引入仁和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公司本次发行并与其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同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引入仁和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公司认可仁和集团在伊犁本地特有的战略性资源,仁和集团在伊犁房地产开发及市政公用事业(包括与仁和集团为同一控制下企业的伊犁伟伯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热业务)领域具有突出优势,且前述优势契合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区域的发展需求,双方的战略合作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在新疆地区的影响力,符合《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等规定中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要求。

  公司拟与仁和集团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有利于帮助公司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4、《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

  5、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6、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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