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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T华塑       公告编号:2020-020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

  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召开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将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不设职工代表董事。本届董事会同意提名李雪峰先生、吴奕中先生、黄颖灵女士、张波先生、文红星先生、李备战先生、李笛鸣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文红星先生、李备战先生、李笛鸣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经审核,上述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本次换届选举发表了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备战先生、李笛鸣先生已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文红星先生尚未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也不存在任期超过6年的情形。

  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热线电话及邮箱,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向深交所反馈意见。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责。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雪峰,男,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2012年4月至今就职于祥禾盛世国际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任监事;2016年6月至今就职于上海盛世星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今就职于北京极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兼经理;2016年12月至今就职于常州中庚实业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2016年12月至今就职于浙江浦江域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兼经理;2017年4月起任公司董事;2018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李雪峰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其任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李雪峰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李雪峰先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正对其立案调查,截止目前,尚未有明确结论,聘任其为公司董事不会对公司规范运作产生影响。

  吴奕中,男,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1994年至1998年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南京东路分理处任会计;1998年至2010年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事后监督中心任监督员;2010年至2017年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陆家嘴支行任理财经理;2017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吴奕中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其任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吴奕中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黄颖灵,女,生于1962年,大专学历,高级会计师。1981年至1994年,曾任职于四川省南充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会计主管;1994年调入天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职集团公司财务部会计主管、副部长、部长,审计法规部部长,总经理助理;2011年12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2019年10月起兼任公司董事。

  黄颖灵女士持有公司股份4,325 股;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其任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黄颖灵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张波,男,1983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2005年8月至今,任上海光影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监事;2015年3月至今,任上海艺漩网络多媒体设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7年4月至今,任上海一稿过广告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控股股东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张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现任公司控股股东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其任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张波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文红星,男,1967年出生,经济学博士,副教授。1993年12月至今任职于四川大学,主要从事财税、金融方面的教学研究工作,现任四川大学商学院副教授,会计学专业财务管理研究方向硕士生导师,四川大学项目管理及城市建设研究所副所长。

  文红星先生尚未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文红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其任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文红星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李备战,男,1969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992年7月至1993年5月在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工作,1993年5月至1999年5月在中共长春市委政法委员会任主任科员,1999年5月至2002年5月,在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 2002年5月至今任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备战先生已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其任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李备战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李笛鸣,男,1961 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工程师。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5月,任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5 年 5 月至2014 年 1 月,任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4 年 11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7 年 7 月至今,任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9 年 10 月起兼任顺威股份董事;2019年12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李笛鸣先生已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其任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核查,李笛鸣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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