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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0-007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转股代码: 191530         转股简称:大丰转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324,073,75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4月20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97号)核准,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5,18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40,180万股,并于2017年4月20日在上交所挂牌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37名股东持有的324,073,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65%,详细名单见“本次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该部分限售股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将于2020年4月20日起全部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401,8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5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1,800,000股。

  2、2018年4月20日,上海祥禾泓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小波,深圳市东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3名股东合计持有的25,926,250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总股本保持不变,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至324,073,750股,无限售条件股份增加至77,726,250股。

  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05号”文核准,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发行了63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63,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期限6年。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56号文同意,公司63,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9年4月1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大丰转债”,债券代码“113530”。根据有关规定和《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大丰转债”自2019年10月8日起可转换为公司 A 股普通股。

  自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共有83,000元大丰转债转换为公司A股普通份,转股数量为4,928股。本次转股后,总股本增加至401,804,928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保持不变,无限售条件股份增加至77,731,178股。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累计共有10,000元大丰转债转换为公司A股普通份,转股数量为591股。本次转股后,总股本增加至401,805,519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保持不变,无限售条件股份增加至77,731,769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首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丰华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自然人股东王小红、丰嘉隆、丰嘉敏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我们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我们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丰岳、孙玲玲、赵红美、杨金生、陈林波、苏彬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宁波上丰盛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份锁定承诺期内,不间接转让本人通过该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丰其云、周毅、陆均林、许兆敏、严华锋、马文杰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公司自然人股东王小波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除上述外,本人于2015年3月自丰华处受让取得的公司2,321,200股股份(以下称“新增股份”,公司变更登记之日为2015年3月31日),自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的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新增股份。

  6、公司股东上海祥禾泓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方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除上述外,本方于2015年3月自丰华处受让取得的公司4,642,750股股份(以下称“新增股份”,公司变更登记之日为2015年3月31日),自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的36个月内,本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新增股份。

  7、公司股东上海祥禾涌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方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方于2015年3月自丰华处受让取得的公司3,088,400股股份(以下称“新增股份”,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2015年3月31日),自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的36个月内,本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新增股份。

  8、公司股东深圳市东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方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方于2015年3月自丰华处受让取得的公司2,110,150股股份(以下称“新增股份”,公司变更登记之日为2015年3月31日),自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的36个月内,本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新增股份。

  9、公司股东张家港保税区隆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方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方于2015年3月自丰华处受让取得的公司5,337,500股股份(以下称“新增股份”,公司变更登记之日为2015年3月31日),自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的36个月内,本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新增股份。

  10、除以上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方)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丰华、王小红、丰嘉隆、丰嘉敏在公司首发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1)我们在公司股票上市后法定及承诺的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2)若我们所持公司的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后的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且该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20%。(3)我们实施减持时(且仍为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丰岳在公司首发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1)本方作为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在公司股票上市后法定及承诺的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2)本方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20%。(3)本方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宁波上丰盛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公司首发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1)本方作为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公司股份。(2)本方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方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25%。(3)本方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上海祥禾泓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公司首发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1)本方作为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在公司股票上市后法定及承诺的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2)本方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后公司股份总额的4.382%。(3)本方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出具了《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经核查,国泰君安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发行前所做出的承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324,073,75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4月20日。

  本次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八、上网公告附件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 4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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