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富控 公告编号:临2020-06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一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及裁定本金为:3,395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涉及资金系公司或有借款事项,本次裁定为一审裁定。鉴于本案中借贷行为存在诸多现象与普通民间借贷一般逻辑不符,且原告方不能予以合理解释,人民法院已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相关案件的法律程序尚未履行完毕,故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与专业律师团队进行沟通,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富控互动”)于近日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8)沪0104民初32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丁某文
被告各方: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吕某东、颜某刚、梁某红。
案件第三人:上海攀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定工程”)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21日,原告丁某文与被告各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2018年1月4日,原告向合同约定账户出借了3,500万元。2018年1月20日,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借贷纠纷诉讼(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70)。
(三)案件裁定情况
原告丁某文诉富控互动及被告各方民间借贷纠纷、保证责任纠纷一案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以经济纠纷案件立案受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6月12日、2020年1月20日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巨额资金短期内反复流转、每次资金流转均非发生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金额巨大却未约定利息、利用多人账户收取砍头息且账户隐蔽、利率畸高等,与普通民间借贷一般逻辑不符。原告未能对上述现象及其与收取砍头息账户之间的关系给予合理解释。对其自认已收利息亦无法提供相应转账证据。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此基础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能单纯以涉案《借款合同》内容界定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基于上述情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出具了(2018)沪0104民初32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丁某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涉及资金系公司或有借款事项,本次裁定为一审裁定。鉴于本案中借贷行为存在诸多现象与普通民间借贷一般逻辑不符,且原告方不能予以合理解释,人民法院已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相关案件的法律程序尚未履行完毕,故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与专业律师团队进行沟通,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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