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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简称:恒康医疗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0-0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控股股东阙文彬先生(以下简称“委托人”)于2020年3月30日与中企汇联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汇联”或“受托人”)以及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金通”或“受托人”)分别签署了《合作协议》(公告编号:2020-023号),2020年4月13日公司接到阙文彬先生、五矿金通以及中企汇联通知,获悉阙文彬先生与五矿金通、中企汇联于2020年4月13日分别签署了《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已经各方签章生效。现将该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概况

  阙文彬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557,685,313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中企汇联行使,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9.90%,中企汇联同意接受阙文彬先生的委托。同时,阙文彬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234,824,686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五矿金通行使,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2.59%,五矿金通同意接受阙文彬先生的委托。

  2020年4月15日前,阙文彬先生持有公司792,509,99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2.49%,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2020年4月15日后,交易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拥有公司表决权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委托人

  (二)受托人

  1、中企汇联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在本次《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前中企汇联、五矿金通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阙文彬先生与中企汇联签订的《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阙文彬先生

  乙方:中企汇联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根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经阙文彬先生与中企汇联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就2020年3月30日签署的《合作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1、《合作协议》第一条第1款:“1.阙文彬先生在与宋丽华女士、高洪滨先生的《投票权委托协议》及《投票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之日(2020年4月15日)前,乙方将成立工作小组对甲方及其关联公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和梳理,并制定债务处置和后续资本运作方案。甲方承诺在乙方尽职调查期间(14个工作日)不与第三方签署关于恒康医疗的投票委托权相关协议。”删去,甲乙双方确认该条款不再发生效力,均不再按此条款执行。

  2、对《合作协议》第一条第2款进行变更,变更情况详见下表:

  3、对《合作协议》第一条第3款第4项进行变更,变更情况详见下表:

  4、《合作协议》第一条第3款第5项:“(5)处分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收益权,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等直接涉及委托股份的处分事宜的事项。”删去,甲乙双方确认该条款不再发生效力,均不再按此条款执行。

  5、对《合作协议》第三条进行变更,变更情况如下表:

  6、对《合作协议》第九条第1款进行变更,变更情况详见下表:

  7、本补充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双方变更后的上述条款执行,即甲方阙文彬先生在2020年4月15日将上述委托股份的表决权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中企汇联行使。

  8、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合作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作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补充协议明确变更的条款外,《合作协议》其余条款应完全继续有效。本补充协议与《合作协议》有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二)阙文彬先生与五矿金通签订的《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阙文彬先生

  乙方: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经阙文彬先生与五矿金通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就2020年3月30日签署的《合作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1、《合作协议》第一条第1款:“1.阙文彬先生在与宋丽华女士、高洪滨先生的《投票权委托协议》及《投票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之日(2020年4月15日)前,乙方将成立工作小组对甲方及其关联公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和梳理,并制定债务处置和后续资本运作方案。甲方承诺在乙方尽职调查期间(14个工作日)不与第三方签署关于恒康医疗的投票委托权相关协议。”删去,甲乙双方确认该条款不再发生效力,均不再按此条款执行。

  2、对《合作协议》第一条第2款进行变更,变更情况详见下表:

  3、对《合作协议》第一条第3款第4项进行变更,变更情况详见下表:

  4、《合作协议》第一条第3款第5项:“(5)处分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收益权,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等直接涉及委托股份的处分事宜的事项。”删去,甲乙双方确认该条款不再发生效力,均不再按此条款执行。

  5、对《合作协议》第三条进行变更,变更情况如下表:

  6、对《合作协议》第九条第1款进行变更,变更情况详见下表:

  7、本补充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双方变更后的上述条款执行,即甲方阙文彬先生在2020年4月15日将上述委托股份的表决权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五矿金通行使。

  8、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合作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作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补充协议明确变更的条款外,《合作协议》其余条款应完全继续有效。本补充协议与《合作协议》有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四、其他相关说明与风险提示

  1、公司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相关受托人于2020年4月15日后才能行使表决权等相关股东权益,以及该事项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尚不确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本次《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所涉及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另行公告。

  2、阙文彬先生与中企汇联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

  3、阙文彬先生与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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