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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股票简称: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0-0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27日、2019年8月23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4、2019-158),即国贸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期货”)与公司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涉诉债券本金为3,486,000元(以下简称“案件一”);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投信托”)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信托贷款本金为396,900,000元(以下简称“案件二”)。

  近日,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7日、2020年4月10日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关于上述案件一的《民事调解书》及上述案件二的《民事判决书》,现将该两起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进展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原告:国贸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A栋16层、15层1单元。

  2、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573号八楼。

  (二)民事调解书【(2019)浙02民初900号】的基本情况

  1、被告银亿股份支付原告国贸期货“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项下债券本金3,486,000元,并支付原告国贸期货以债券本金3,486,000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7.03%计算的利息,并支付原告国贸期货以本金3,486,000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于2020年5月30日前付清;

  2、案件受理费37,713元,减半收取18,85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合计23,856.50元,由被告银亿股份负担。

  二、案件二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A座)18-19层C,D区。

  2、被告: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573号八楼。

  被告:熊续强,住浙江省宁波市。

  被告:宁波银亿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

  被告:宁波银亿通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镇海区骆驼街道静远西路405号。

  被告: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国际发展大厦404B。

  被告:宁波银乾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九号141室。

  被告:宁波银亿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都汇中心32号1-49号。

  被告: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石婆桥76号。

  (二)民事判决书【(2019)浙02民初519号】的基本情况

  1、被告银亿股份偿还原告中建投信托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62,400,000元,并支付原告中建投信托以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62,400,000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4.6775%计算的罚息(含增值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被告银亿股份偿还原告中建投信托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136,5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2月12日(不含)尚欠期内利息(含增值税)人民币77,484.72元,并支付以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136,500,000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4.6775%计算的罚息(含增值税),并支付以期内利息人民币77484.72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4.6775%按季计算的复利(含增值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3、被告银亿股份偿还原告中建投信托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198,0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4月11日(不含)尚欠期内利息(含增值税)人民币7,025,733元,并支付以信托贷款本金人民币198,000,000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6.377%计算的罚息(含增值税),并支付以期内利息人民币7,025,733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6.377%按季计算的复利(含增值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4、被告银亿股份支付原告中建投信托违约金人民币19,8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5、被告银亿股份支付原告中建投信托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6、被告熊续强对被告银亿股份的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熊续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亿股份追偿;

  7、如被告银亿股份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建投信托有权以被告宁波银亿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银亿通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银乾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宁波银亿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地产(详见本判决书附件《抵押房地产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债务。原告中建投信托在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宁波银亿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银亿通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银乾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宁波银亿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银亿股份追偿;

  8、驳回原告中建投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2,14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2,367,148元,由原告中建投信托负担人民币152,500元,被告银亿股份、熊续强、宁波银亿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银亿通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银乾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宁波银亿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2,214,6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建投信托、被告银亿股份、宁波银亿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银亿通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银乾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宁波银亿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余姚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熊续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 16笔,涉及金额 39,535,107.13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0.27%),本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19 笔,涉及金额 27,753,673.22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0.19%)。前述案件主要系房地产业务相关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常规纠纷。

  此外,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一、案件二所涉公司债券及信托贷款,公司已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及相关合同的约定计提应付利息,本次判决应付利息等费用与账面已计提数差异不大,故该两起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需到实际清偿日才能确定,会对公司后期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2019)浙02民初900号】;

  2、民事判决书【(2019)浙02民初519号】。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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