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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26        证券简称:我乐家居        公告编号:2020-00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列报和调整,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及2019年9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一般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企业2019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均按照前述文件的要求编制执行。

  2、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根据相关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次执行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本报告期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3、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企业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本准则,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企业对 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4、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本准则,企业对2019 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企业对 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根据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自2019年1月1日采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导致影响如下:

  2、公司自2019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会计政策变更导致影响如下:

  3、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相关规定,企业对2019 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企业对 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本公司首次执行该准则对财务报表无影响。

  4、本公司自2019年6月17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相关规定,企业对2019 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企业对 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本公司首次执行该准则对财务报表无影响。

  三、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经过审核,认为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对会计政策变更,使财务数据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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